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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71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劉正祥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蘄朔
選任辯護人
林育任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8月12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開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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