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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李冠宜李東益陳詩穎

原告
游翠英
被告
盧韋寧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5年度簡字第2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同法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陳詩穎

                   書記官 劉致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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