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256號
- 原告
- 林凱鈴
- 被告
- 蔡莊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之刑事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70號),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附帶民事訴訟雖具附隨性,但與刑事訴訟仍屬獨立案件,應由合議庭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 條之1與第284條之1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始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