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445號
- 原告
- 甲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 原告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乙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 被告
- 蔡侑庭
許蔓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簡字第10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侑庭、許蔓穎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甲男、乙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