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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44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雷雯華葉伊馨李欣潔

原告
甲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原告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乙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告
蔡侑庭

許蔓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簡字第10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侑庭、許蔓穎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甲男、乙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

                   法 官 李欣潔

                   書記官 陳品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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