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五六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五六號
- 原告
- 信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亨銧
- 訴訟代理人
- 王東山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美寬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瀅雅律師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等因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一六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三)證據: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被訴偽造有價證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