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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五六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楊迺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五六號

原告
信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亨銧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複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等因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一六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三)證據: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被訴偽造有價證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一日

法 官 楊 迺 伶

書記官 趙 彩 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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