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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五О四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詹朝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五О四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二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肆年。

事實

一、丙○○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詐欺案,經本院判處罰金五千元確定,仍不知警惕,復於八十六年五月廿六日起任職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億東公司)汐止營業所業務員,負責客戶開發、收款及抄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於同年十月間,因其夫謝暻旭之祖母過世急需用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止,陸續將向附表所列客戶今友商店等收取之貨款侵占入己留供花用(起訴書漏列附表編號十六至廿五部分),未按規定繳交公司,前後合計侵占貨款達新台幣(以下同)二十萬五千零四元(起訴書誤為十四萬五千四百八十五元)。嗣因億東公司稽查人員查核發現,經丙○○簽立切結書同意還款,惟屆期未按時償還而報警處理。

二、案經億東公司代表人乙○○訴由台北縣警察局汐止分局報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署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開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億東公司稽核室專員人甲○○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送貨單九張、被告所立切結書、本票附卷可證,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被告丙○○係億東公司之業務員,將業務上收取持有之貨款侵吞入己,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侵占不同客戶之多筆款項,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公訴意旨雖漏未起訴附表編號十六至廿五部分,惟該部分與已起訴犯罪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有詐欺前科,本次犯罪動機、目的、所生損害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可按,本次係因其夫祖母過世需用款項而起意侵占貨款,犯後已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僅利息部分未付),亦經告訴代理人公甲○○供述在卷,堪信被告歷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併諭知緩刑四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學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廿九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廿九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 官 詹 朝 傑

書記官 趙 信 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客戶名稱 │收    款    地    址│侵占金額(新台幣)│備      註│
├──┼─────┼──────────┼─────────┼─────┤
│ 一 │今友商店  │台北市○○路一一三巷│一萬零八百元      │起訴書誤為│
│    │          │卅七號              │                  │一萬元    │
├──┼─────┼──────────┼─────────┼─────┤
│ 二 │自強商店  │台北市○○路○段一八│四千九百五十元    │          │
│    │          │九巷廿四號          │                  │          │
├──┼─────┼──────────┼─────────┼─────┤
│ 三 │華琳商店  │台北市○○路一О六巷│四千三百四十元    │          │
│    │          │卅二號              │                  │          │
├──┼─────┼──────────┼─────────┼─────┤
│ 四 │明湖商店  │台北市○○路○段一八│四千五百三十元    │起訴書誤為│
│    │          │九巷廿一弄卅七號    │                  │四千三百元│
├──┼─────┼──────────┼─────────┼─────┤
│ 五 │阿華自助餐│台北市○○區○○路六│二萬七千五百元    │          │
│    │          │四號                │                  │          │
├──┼─────┼──────────┼─────────┼─────┤
│ 六 │旭峰商店  │台北市○○路○段七三│三萬五千二百十五元│起訴書誤為│
│    │          │七巷五十弄五號      │                  │二萬元    │
├──┼─────┼──────────┼─────────┼─────┤
│ 七 │皇星商店  │台北市○○路○段一二│五千三百三十元    │          │
│    │          │九號                │                  │          │
├──┼─────┼──────────┼─────────┼─────┤
│ 八 │太申商店  │台北市○○路○段三四│三千六百六十元    │起訴書誤為│
│    │          │七號                │                  │(太甲)四│
│    │          │                    │                  │千七百十元│
├──┼─────┼──────────┼─────────┼─────┤
│ 九 │明春商店  │台北市○○街二二一巷│一萬七千六百廿八元│起訴書誤為│
│    │          │六之一號            │                  │一萬三千元│
├──┼─────┼──────────┼─────────┼─────┤
│ 十 │永茂商店  │台北市○○街五三號  │九千元            │起訴書誤為│
│    │          │                    │                  │「永義」  │
├──┼─────┼──────────┼─────────┼─────┤
│十一│秀蘭商店  │台北市○○○路○段一│一萬二千八百五十五│          │
│    │          │二○巷七弄十一號    │                  │          │
├──┼─────┼──────────┼─────────┼─────┤
│十二│青雲商店  │台北縣汐止鎮○○街二│七千五百元        │即起訴書所│
│    │          │九七巷三弄十一號    │                  │列陳宗光  │
├──┼─────┼──────────┼─────────┼─────┤
│十三│千水商店  │台北市○道路七九號  │九千元            │          │
├──┼─────┼──────────┼─────────┼─────┤
│十四│富山料理店│台北縣汐止鎮○○○路│八千六百八十元    │起訴書誤為│
│    │          │三七巷六號          │                  │八千元    │
├──┼─────┼──────────┼─────────┼─────┤
│十五│北湖商店  │台北市○○路○段三二│五千元            │起訴書載為│
│    │          │四巷一弄二號        │                  │「比湖」  │
├──┼─────┼──────────┼─────────┼─────┤
│十六│文德商店  │台北市○○路二二巷六│二千元            │          │
│    │          │二弄一號            │                  │          │
├──┼─────┼──────────┼─────────┼─────┤
│十七│欣奇商店  │台北市○○街一七一巷│二千七百十六元    │          │
│    │          │二號                │                  │          │
├──┼─────┼──────────┼─────────┼─────┤
│十八│今品商店  │台北市○○街二О一巷│二千二百五十元    │          │
│    │          │八號                │                  │          │
├──┼─────┼──────────┼─────────┼─────┤
│十九│芊葉商店  │台北市○○路一三號  │二千三百十元      │          │
│    │          │                    ││          │
├──┼─────┼──────────┼─────────┼─────┤
│二十│合丰商店  │台北市○○街一六二號│三千二百四十元    │          │
│    │          │                    │                  │          │
├──┼─────┼──────────┼─────────┼─────┤
│廿一│全球商店  │台北市○○路六五號  │二千一百元        │          │
│    │          │                    │                  │          │
├──┼─────┼──────────┼─────────┼─────┤
│廿二│統盛商店  │台北市○○路二二巷五│三千元            │          │
│    │          │四號                │                  │          │
├──┼─────┼──────────┼─────────┼─────┤
│廿三│喜渼商店  │台北市○○路一九六號│三千元            │          │
│    │          │                    │                  │          │
├──┼─────┼──────────┼─────────┼─────┤
│廿四│麗大行商店│台北市○○路○段五九│一千八百元        │          │
│    │          │一巷十五弄一號      │                  │          │
├──┼─────┼──────────┼─────────┼─────┤
│廿五│恭春商號  │台北市○○路○段七八│一萬六千六百元    │          │
│    │          │號                  │                  │          │
├──┴─────┴──────────┴─────────┴─────┤
│合計:新台幣二十萬五千零四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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