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七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七二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許文彬 何佩娟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三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連續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 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叁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 易服勞役均以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丙○○係前設於台北市○○區○○路二十九巷七號一樓莉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 莉莉公司,現已變更為文儷實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明知如附表一所示「 HELLO KITTY及圖」及「MY MELODY及圖」商標圖樣之各類商品,均屬意圖欺騙他 人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仿冒品(各該商標圖樣均經日商三麗 鷗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主管機關註冊登記取得專用權,其註冊號數、專用期間及 指定使用之商品,均詳如附表一所示),竟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 間起,販賣仿冒前開商標之戒指、手錶及裝飾帶等物品予不特定人,嗣於八十八 年一月三十日,又以新台幣(下同)六萬元之價格,向香港福興公司訂購二十八 箱仿冒前揭商標之錢包、後背包、手提袋、口紅盒、大哥大套等產品(如附表二 ),並委請不知情之航空公司於同年一月三十一日將之輸入運返我國之桃園縣蘆 竹鄉「中正國際機場」貨運站,再委由不知情之弘鉅貨運公司之司機徐彩銘將前 開仿冒商品運送至莉莉公司,嗣為警於同年二月二日晚上二十一時零五分許,在 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各類仿冒商品。 二、案經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告訴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否認右開犯行,辯稱:我店裡賣的原都是跟台灣代理商買的,本 件這批是跟香港買的,因為年關近了,他們打電話告訴我有這批可以賣,之前我 也有到香港去看過KITTY 的飾品,是我到香港福興的那個老板帶我去他店裡看, 他有賣一些服飾,但服飾上沒有KITTY的圖樣,之前我賣KITTY的是皮包、服飾及 一些飾品,這次這批是他打電話來給我,他告訴我有皮包、有小錢包。他說整批 貨大約是三十幾萬,裡面也有不是KITTY 的東西,我進了四十七箱,被扣了二十 八箱,我還沒有付錢,必須貨點完才付錢,當初並未言明有KITTY圖樣的商品金 額多少云云。惟查: (一)被告右揭犯行,業據告訴代理人指訴甚詳,並有扣案之仿冒品、照片足資 佐證,又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種商標圖樣均經告訴人公司向我國主管機關註 冊取得專用權,均仍在專用期間之情,並有商標註冊證影本一十四紙存卷 可按。 (二)被告確係莉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業據被告自白在卷,而扣案之仿冒商標 商品係由被告委請不知情之航空公司於八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將之輸入運 返我國之桃園縣蘆竹鄉「中正國際機場」貨運站,再委由不知情之弘鉅貨 運公司之司機徐彩銘將前開仿冒商品運送至莉莉公司,亦有進口報單影本 六紙在卷可憑,並經證人即弘鉅貨運公司負責人游金正、司機徐彩銘於警 訊時及協航報關有限公司員工甲○○於本院訊問時證述無訛。 (三)依證人乙○○於本院訊問時結證稱: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當時在臺灣國際 專利法律事務所擔任實習律師時,因有同事提到,在莉莉公司有在賣仿品 ,賣HELLO KITTY 的仿品,希望我能去查證,這家店有一、二樓,我和另 一位朋友一起去,兩層樓我都有看過,在進門一樓左手邊,有一區域放 HELLO KITTY的商品,單價比一般真品的市價低很多,有HELLO KITTY商標 的戒、胸針、手錶等裝飾品及酷企鵝圖案的行動電話上的裝飾品,另外有 HELLO KITTY的髮夾,我買了三樣東西,其中二樣是HELLO KITTY的,另一 樣是酷企鵝的,在我印象中有HELLO KITTY 圖樣最多的商品是髮夾及綁頭 髮的髮飾、小錢包、貼紙等,因為這些東西單價都很低,所以我們認為是 防冒品我可以很確定他們真的有販賣的行為等語(詳本院卷第一三九頁) ,並有證人在莉莉所購買之戒指、手錶、裝飾帶各一個扣案及發票一紙在 卷可稽,足證被告自八十七年十月間起即已有販賣仿冒告訴人商標商品之 行為。 (四)被告於警訊時已自承其進口扣案之二十八箱仿冒品價值約六萬元(詳偵查 卷第六頁),且依卷附之進口報單記載,被告該次進口之全部商品起岸價 格為二十二萬七千五百二十六元,另兆豐行等出具之發票上亦有商品單價 及總價之記載,且依一般國際貿易慣例,進口商均係以信用狀或現金匯款 支付買賣價金,應無待貨物進口後始付款之可能,是被告辯稱尚未與福興 公司議定該批商品之價格云云,顯屬諉卸之詞,無足採信。 (五)被告自承曾多次向合法之代理商麗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麗嬰公司) 購買告訴人公司享有商標之商品,對該合法商品之外包裝及單價應知之甚 詳,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雖係甫運送至莉莉公司即被警查獲, 惟該商品如係真品市價約二百萬元,縱依合法代理商之批發價,亦值八、 九十萬元,已經告訴代理人指訴甚詳,而被告以總價不足一十萬元之價格 購買本件扣案之商品,已難謂其不知該商品為仿冒,再者,告訴人享有商 標專用權之正品上均附加有吊牌標示、授權標示、防仿冒標籤、商品條碼 及使用說明,而扣案之商品均缺乏前開標示,足證確屬仿冒品無訛,是被 告辯稱不知扣案之商品為仿冒品云云,亦無可取。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 而販賣及輸入之犯行,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及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其 委請不知情之航空公司所為之輸入仿冒品,為間接正犯。其所為數販賣行為,時 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 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為輸入及販賣仿冒商標商罪間有方 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罪處斷。爰審 酌被告前無犯罪前科紀錄,品行尚佳,其犯罪之動機、目的係為牟利,所輸入及 販賣之仿冒數量甚多,侵害告訴人商標專用權之情節非輕,於犯罪後仍否認犯行 ,態度不佳及尚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示懲,並 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應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 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傳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 永 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 秀 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圖樣│註冊證號數 │專用期間 │ 指定使用之商品 │ ├──┼────┼──────┼─────┼──────────────┤ │ 一 │ │三一三六八五│迄九十五年│各種被褥、床單、蓆、墊、帳簾│ │ │ │ │一月三十一│、帳蓬及其他應屬於本類之一切│ │ │ │ │日止 │商品 │ │ │ │ │ │ │ ├──┼────┼──────┼─────┼──────────────┤ │ 二 │ │一四二七一四│迄八十九年│各種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 │ │同右 │ │十月三十一│皮夾等及其他應屬於本類之一切│ │ │ │ │日止 │商品 │ │ │ │ │ │ │ ├──┼────┼──────┼─────┼──────────────┤ │ 三 │ │一五八一五九│迄九十年八│電視機、電唱機、收音機、錄音│ │ │同右 │ │月十五日止│機無線電機器材、通訊器材等及│ │ │ │ │ │其他零件及其他應屬於本類之一│ │ │ │ │ │切商品 │ ├──┼────┼──────┼─────┼──────────────┤ │ 四 │ │八三六三二五│迄九十八年│衣服、圍兜、布尿片、浴袍、泳│ │ │ │ │一月十五日│衣、帽子、拖鞋、服飾用皮帶、│ │ │ │ │止 │鞋子、服飾用手套、禦寒用手套│ │ │ │ │ │、領帶、圍巾、襪子、褲襪、雨│ │ │ │ │ │衣、內衣、大領巾、禦寒用耳罩│ │ │ │ │ │、保溫肚兜、頭巾、吊褲帶、浴│ │ │ │ │ │衣、滑雪靴 │ ├──┼────┼──────┼─────┼──────────────┤ │ 五 │ │一四三九三七│迄八十九年│各種保溫鍋、彩色鍋、流理台、│ │ │ │ │十一月十五│工作台、杯、壺等廚房用具及匙│ │ │ │ │日止 │、刀、叉、盤等餐食用具及其他│ │ │ │ │ │應屬於本類之一切商品 │ │ │ │ │ │ │ ├──┼────┼──────┼─────┼──────────────┤ │ 六 │ │一四二八八四│迄八十九年│各種面盆、浴缸、盥洗用器具、│ │ │ │ │十月三十一│化妝鏡箱、衣架、香皂盒、紙簍│ │ │同右 │ │日止 │等衛生清潔用器具及其他應屬於│ │ │ │ │ │本類之一切商品 │ │ │ │ │ │ │ ├──┼────┼──────┼─────┼──────────────┤ │ 七 │ │一四二九五三│迄八十九年│各種運動遊戲器具、兒童玩具等│ │ ││ │十月三十一│及其他應屬於本類之一切商品 │ │ │同右 │ │日止 │ │ │ │ │ │ │ │ │ │ │ │ │ │ ├──┼────┼──────┼─────┼──────────────┤ │ 八 │ │一四三七九七│迄八十九年│各種刷子等及其他屬於本類之一│ │ │ │ │十一月十五│切商品 │ │ │同右 │ │日止 │ │ │ │ │ │ │ │ │ │ │ │ │ │ ├──┼────┼──────┼─────┼──────────────┤ │ 九 │ │一四四六八○│迄八十九年│各種膠紙、膠帶、漿糊及訂書機│ │ │ │ │十一月三十│、削鉛筆機等事務用具及其他應│ │ │同右 │ │日止 │屬於本類之一切商品 │ │ │ │ │ │ │ │ │ │ │ │ │ ├──┼────┼──────┼─────┼──────────────┤ │ 十 │ │一四二八八六│迄八十九年│各種面盆、浴缸、盥洗用器具、│ │ │ │ │十月三十一│化妝鏡箱、衣架、香皂盒、紙簍│ │ │ │ │日止 │等衛生清潔用器具及其他應屬於│ │ │ │ │ │本類之一切商品 │ │ │ │ │ │ │ ├──┼────┼──────┼─────┼──────────────┤ │十一│ │一四三七六一│迄八十九年│各種毛巾、浴巾、手帕、尿布、│ │ │ │ │十一月十五│抹部等及其他應屬於本類之一切│ │ │同右 │ │日止 │商品 │ │ │ │ │ │ │ │ │ │ │ │ │ ├──┼────┼──────┼─────┼──────────────┤ │十二│ │一四三七九九│迄八十九年│各種刷子等及其他應屬於本類之│ │ │同右 │ │十一月十五│一切商品 │ │ │ │ │日止 │ │ │ │ │ │ │ │ ├──┼────┼──────┼─────┼──────────────┤ │十三│ │一四三八四九│迄八十九年│各種筆、墨、墨水、筆盒、橡皮│ │ │同右 │ │十一月三十│擦等文具及其他應屬於本類之一│ │ │ │ │日止 │切商品 │ │ │ │ │ │ │ ├──┼────┼──────┼─────┼──────────────┤ │十四│ │一四三九三九│迄八十九年│各種保溫鍋、彩色鍋、流理台、│ │ │同右 │ │十一月十五│工作台、杯、壺等廚房用具及匙│ │ │ │ │日止 │、刀、叉、盤等食用具及其他應│ │ │ │ │ │屬於本類之一切商品 │ └──┴────┴──────┴─────┴──────────────┘ 附表二: ┌──┬───────────┬─────┐ │編號│ 名稱 │數量(個)│ ├──┼───────────┼─────┤ │1 │HELLO KITTY 大哥大套 │216 │ ├──┼───────────┼─────┤ │2 │HELLO KITTY 小錢包 │312 │ ├──┼───────────┼─────┤ │3 │HELLO KITTY 大哥大套 │216 │ ├──┼───────────┼─────┤ │4 │HELLO KITTY 糖果盒 │216 │ ├──┼───────────┼─────┤ │5 │KT/MY MELODY 糖果盒 │60 │ ├──┼───────────┼─────┤ │6 │HELLO KITTY 紅包 │1001 │ ├──┼───────────┼─────┤ │7 │HELLO KITTY 糖果盒 │25 │ ├──┼───────────┼─────┤ │8 │HELLO KITTY 糖果盒 │24 │ ├──┼───────────┼─────┤ │9 │HELLO KITTY 後背包 │70 │ ├──┼───────────┼─────┤ │10 │HELLO KITTY 側背包 │107 │ ├──┼───────────┼─────┤ │11 │HELLO KITTY 手提包 │54 │ ├──┼───────────┼─────┤ │12 │HELLO KITTY 側背包 │70 │ ├──┼───────────┼─────┤ │13 │HELLO KITTY 小提袋 │55 │ ├──┼───────────┼─────┤ │14 │HELLO KITTY 糖果盒 │24 │ ├──┼───────────┼─────┤ │15 │HELLO KITTY 小錢包 │396 │ ├──┼───────────┼─────┤ │16 │HELLO KITTY 筆袋 │24 │ ├──┼───────────┼─────┤ │17 │HELLO KITTY 口紅盒 │85 │ ├──┼───────────┼─────┤ │18 │HELLO KITTY 大哥大套 │216 │ ├──┼───────────┼─────┤ │19 │HELLO KITTY 糖果盒 │24 │ ├──┼───────────┼─────┤ │20 │HELLO KITTY 側背包 │8 │ ├──┼───────────┼─────┤ │21 │HELLO KITTY 浴廉 │36 │ ├──┼───────────┼─────┤ │22 │HELLO KITTY 側背包 │68 │ ├──┼───────────┼─────┤ │23 │HELLO KITTY 後背包 │46 │ ├──┼───────────┼─────┤ │24 │HELLO KITTY 糖果盒 │24 │ ├──┼───────────┼─────┤ │25 │HELLO KITTY 側背包 │51 │ ├──┼───────────┼─────┤ │26 │HELLO KITTY 後背包 │42 │ ├──┼───────────┼─────┤ │27 │HELLO KITTY 後背包 │61 │ ├──┼───────────┼─────┤ │28 │HELLO KITTY 大哥大套 │72 │ ├──┼───────────┼─────┤ │29 │HELLO KITTY 燈籠 │72 │ ├──┼───────────┼─────┤ │30 │HELLO KITTY 小提袋 │101 │ ├──┼───────────┼─────┤ │31 │HELLO KITTY 筆袋 │37 │ ├──┼───────────┼─────┤ │32 │HELLO KITTY 清潔刷 │41 │ ├──┼───────────┼─────┤ │33 │HELLO KITTY 貼紙 │270 │ ├──┼───────────┼─────┤ │34 │HELLO KITTY 小錢包 │96 │ ├──┼───────────┼─────┤ │35 │HELLO KITTY 圍巾 │97 │ ├──┼───────────┼─────┤ │36 │HELLO KITTY 側背包 │56 │ ├──┼───────────┼─────┤ │37 │HELLO KITTY 後背包 │103 │ ├──┼───────────┼─────┤ │38 │HELLO KITTY 大哥大套 │218 │ ├──┼───────────┼─────┤ │39 │MY MELODY 口紅盒 │37 │ ├──┼───────────┼─────┤ │40 │MY MELODY 糖果盒 │60 │ ├──┼───────────┼─────┤ │41 │MY MELODY 清潔刷 │21 │ ├──┼───────────┼─────┤ │42 │MY MELODY 貼紙 │102 │ ├──┼───────────┼─────┤ │43 │MY MELODY 圍巾 │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