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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五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王俊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五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年籍應更正為「民國六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年籍應更正為「民國六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法 官 王 俊 雄

書記官 許 秋 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五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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