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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一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07 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一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七 日

法 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一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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