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一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一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日昌印製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日昌印製廠股份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之規定,科罰金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 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
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
一年計。
二 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
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
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
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一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
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
或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