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五二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許永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五二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六○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一號、第六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就犯罪事證茲補充:甲○○前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藥事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就證據部分茲補充:並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在卷可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許 永 煌

書記官 黃 秀 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五二號於民國 89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