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
- 公訴人
- 臺灣士
- 被告
- 甲○○
乙○○
右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二三
四四、二四四六、二四四八、、三九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年肆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乙○○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九十年二月十四日起分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經訊問後,以被告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已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審理時當庭諭知被告甲○○、乙○○均自九十年四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