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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七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趙文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七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九十年五月十八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法 官 趙 文 卿

書記官 林 慧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七號於民國 90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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