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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О二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李錦樑李昆霖許永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О二號

原告
和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樹錚律師
被告
甲○○

右被告因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五○八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李 昆 霖

                        法 官 許 永 煌

                        書記官 黃 秀 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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