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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五七四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楊智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五七四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五八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法 官 楊 智 勝

書記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五七四號於民國 89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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