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五七四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五七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五八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