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二О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二О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三四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三四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五年,並於八十七年六月一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復犯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以八十八年度上重訴字第六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已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爰聲請撤銷前開緩刑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