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一號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一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