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一六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一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隨緣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0四四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七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處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参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隨緣企業有限公司其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處罰金新台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另有關聲請書所載,被告隨緣企業有限公司之受僱人被告甲○○,係執行業務而違犯前開罪名,因認被告隨緣企業有限公司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論處部分,顯係同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之誤,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