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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二一號

違反就業服務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楊智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二一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德霖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七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德霖實業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以上,處罰金新台幣叄萬元。

丙○○○股份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以上,處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 日

法 官 楊 智 勝

書記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
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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