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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九一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李昆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九一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二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李 昆 霖

書記官 陳 佳 伶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九一號於民國 89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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