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簡字第五三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簡字第五三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累犯,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析離秤量)之玻璃製吸食器壹組沒收,其中內含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析離秤量)並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