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四О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四О號

自訴人
星佑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中銀營造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乙○○

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等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二份,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蕭 錫 証

                  書記官 黃 靜 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