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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更(二)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專利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許永煌

  • 被告
    丙○○乙○○提起自訴,前由本院判決部分自訴不受理及部涉嫌違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部分)丙○○、乙○○部分撤銷原判決,發回本院,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更(二)字第一號 自 訴 人 丁○○ 自訴代理人 楊詠熙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徐宏昇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周燦雄 林靜萍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前由本院判決部分自訴不受理及部 分無罪(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三十二號),經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三三 七五號)撤銷原判決(被告涉嫌違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部分) ,發回本院,再經本院判決自訴不受理(八十八年度自更字第六號),經臺灣高等法 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三七號)就被告大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駁回自訴人 之上訴,就被告丙○○、乙○○部分撤銷原判決,發回本院,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緣大安工研食品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係自訴人丁○○及被告之先父 許萬得先生手創,以古法手工釀製工研醋聞名,自訴人為繼承述先,鑽研數十年 ,終發明「自動化半固態醱酵法及其裝置以製造具有古法釀造特質之米醋及米酒 」,並於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在我國申請專利,專利權號數:發明第四一六九二 號。嗣英國及北京柏崴公司來函要求提供此項全部工程設計及設備清單,因報價 需要,乃委請當年接受大安工研公司依本件專利製造米醋製置之甡利機械股份有 限公司之工程師甲○○,繪製體積二千公升酒醪全套設備,於細讀其估價單時, 始發現大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醇公司)於七十七年十一月間向甡利公司 訂製二台上開裝置,並於七十九年配管開工使用,連續製造米醋。被告乙○○為 大醇公司當時之負責人,被告丙○○為目前之負責人,因認被告共同侵害自訴人 之專利設置及方法,均犯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之罪。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 第四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之罪嫌,惟查條正 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處罰規定已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 刪除,並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十月二十六日生效,依照首 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 永 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嚴 慧 萍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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