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五號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甲○○均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乙○○、甲○○均因涉犯連續搶奪、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乙○○、甲○○二人共同連續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之搶奪罪,有事實足認被告乙○○、甲○○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皆有羈押之必要,均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乙○○、甲○○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皆應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