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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楊智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風車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被告
三暉圖書發行有限公司
被告
兼右二人代
被告
表人 乙○○
被告
丁○○
右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文 聞 律師
紀舒青 律師
被   告 丙○○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法 官 楊 智 勝

                  書記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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