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五二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五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解家源
吳謹斌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貳拾肆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通緝到案後,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迄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以新台幣四十萬元交保,惟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復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乃於沒入上開保證金後,再次發布通緝,迄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緝獲到案,並以同前之原因再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後,以被告上開羈押原因猶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