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二四號 原 告 日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俊 益 法 官 杜 惠 錦 法 官 陳 玉 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 惠 卿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