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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二四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俊益杜惠錦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二四號

原告
日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俊 益

                      法 官 杜 惠 錦

    法 官 陳 玉 曆

                      書記官 施 惠 卿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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