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七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七號

原告
奇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鑫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被告
丙○○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一九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