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三號 原 告 普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李 昆 霖 法 官 許 永 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秀 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