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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三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李錦樑李昆霖許永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三號

原告
普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李 昆 霖

                        法 官 許 永 煌

                        書記官 黃 秀 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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