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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四一八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蔡明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四一八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巿交通事件裁決所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祿旺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九十年八月十日所為之處分 (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車裁二二─AU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處分撤銷。

祿旺企業有限公司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祿旺企業有限公司所有DV─四一二一號自小客車於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十九時五十八分許,停放臺北市○○街一六六巷十七號(一樓)前屬於建築物退縮之無遮簷人行道(專供行人通行使用)之非法定停車位,亦屬於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六百元。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之DV─四一二一號自小客汽車固停放於該處,惟臺北市玉成一六六巷十七號前土地,係屬私有土地,所有人為祿旺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乙○○○,係屬法定空地,非屬於建築物退縮之無遮簷人行道之專供行人通行使用。

三、經查:異議人祿旺企業有限公司所停放該車之位置即臺北市○○街一六六巷十七號(一樓),其所有權屬私人所有,係屬法定停車位,業經本院會同舉發員警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員警甲○○、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建照科職員羅文明等人勘驗屬實,載明筆錄在卷,並有該地之建築執照地籍套繪圖影本、地籍配置圖等在卷可稽,是臺北市玉成一六六巷十七號一樓前之空地,並非屬於建築物退縮之無遮簷人行道之專供行人通行使用,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遽予裁罰,尚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諭知異議人不罰。

四、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蔡 明 宏

書記官 陳 漢 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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