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五О六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五О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參參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
(一)事實方面:甲○○於停止戒治保護管束期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三九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甲○○於八十九年九月六日收受判決,該判決生效(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確定)。
(二)證據方面:被告前件施用毒品案件,判決生效時間業經調閱本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三九號案卷查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參考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