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三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傷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