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一О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一О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三0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壹點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五四九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之傾向,復經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七一八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業已執行期滿,由該署檢察官以九十年戒毒偵字第十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扣之白粉經送驗後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一點零四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在卷可憑,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本院經核聲請人所檢具之該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二0一號等卷證(內附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屬實,所請並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