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拾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八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