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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五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杜惠錦楊迺伶黃潔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五號

原告
百事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素貞
被告
丙○○

        乙○○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三、二四、六一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杜 惠 錦

                      法 官 楊 迺 伶

                      法 官 黃 潔 茹

                      書記官 柳 瑞 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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