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四五六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四五六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巿交通事件裁決所
- 受處分人
- 即異議人
- 豪龍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車裁二二─AIA四0一八二九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二、本件異議人豪龍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係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七月三日收受裁決書,有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寄發裁決書大宗雙掛聯影本乙紙在卷可證,異議人遲至九十年九月四日始向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聲明異議,有聲明異議狀影本乙份存卷可按,已逾二十日期間,其異議不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