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四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四五六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巿交通事件裁決所 受處分人 即異議人 豪龍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九 十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車裁二二─AIA四0一 八二九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 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二、本件異議人豪龍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係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七月三日收受裁決書 ,有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寄發裁決書大宗雙掛聯影本乙紙在卷可證,異議人遲 至九十年九月四日始向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聲明異議,有聲明異議狀影本乙份 存卷可按,已逾二十日期間,其異議不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李 育 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