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嚴來福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八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嚴來褔自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四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延長羈押二月,茲被告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尚在上訴期間,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