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五五號 公 訴 人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宙○○ 壬○○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富茂 右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二三五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宙○○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 日。 事 實 一、宙○○係設於台北縣汐止市○○○路○段東方科學園區大樓(下稱東方科學大樓 )A棟三樓西南角吉祥如意多媒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祥如意公司,其門 牌號碼為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一一0號三樓)負責人,公司營業項目為出 版有聲書、販賣西藏進口之香草與藝品等業務(公司座落及內部格局詳如後附火 災現場平面暨物品配置圖)。宙○○平日除以「寒山法師」法號在該公司內開課 傳授佛理外,並為信徒燃點「延命燈」祈福,此等「延命燈」係於玻璃杯內注入 食用之棕櫚油,再以燈芯浮座點燃,除擺設於公司內側(即西側玻璃帷幕旁)及 講堂兩旁矮桌上共約一、二十盞外,另於東側即公司入口鐵捲門內玄關處之佛像 前方,擺設以棕櫚油為原料放置燈芯浮座之油燈。玄關擺設除有該油燈外,尚有 一由地面直到天花板的木質屏風,正面釘一塊布質釋迦牟尼佛刺繡畫像,並以紅 黃兩塊布從天花板上方製成開叉窗帘狀,黃色用以保護畫像,紅色束成帶子,將 兩邊黃布綁束成垂簾垂於屏風兩旁直至離地面約十公分,前方擺有玻璃圓桌一張 ,上供立體佛像一尊,地上置一陶製花瓶上方擺放爐子一個、及一銅製四不像( 裡面可以點檀香用)、左右地上各擺飾龍宮舍利石兩顆、及置有瓷製大象兩座, 又此玄關區地上裝置一排高約三寸長約三尺之半圓木條接連屏風地上兩端,將上 述之佛像、爐、四不像、大象等環繞圍在半圓型木條內,木條內為塑膠地板,木 條外為地毯,佛像前方木條外置一供信徒膜拜的木質跪拜椅,並有花木盆裁點綴 ,而公司內尚放置許多佛經書籍,飾物等,易燃物甚多,宙○○明知在吉祥如意 公司內講經,及設置並點燃一、二十盞相當不穩定性之油燈(包括延命燈),易 因人為不慎或外力打翻而引起火災,自應隨時注意油燈燃熄之管制及監督公司員 工使用油燈之安全,並於下班無人在時全部熄滅油燈或於夜間派人留守,以防止 火災等危險事故之發生;又其本身既為吉祥如意公司與東科大樓間登記之緊急聯 絡人,本應注意健全緊急聯絡之系統,以便事故發生時能儘速開門處理救助,而 依其情形,均非不能注意,其竟能注意而未注意,疏未建立確保油燈安全熄滅的 管理、監督、執行機制於先,又不注意隨時與大樓管理人員保持可得聯絡之狀態 於後,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星期五)下午五時三十四分三十二秒,壬○○ 最後一人離開公司時,疏未將玄關處之油燈熄滅,至翌日(五月十二日)凌晨時 分,玄關處燃燒中之油燈突遭覓食之老鼠等非人為故意之外力所打翻,致延燒該 處之刺繡、地毯及附近之易燃物並造成悶燒及起火燃燒。直至同日凌晨三時五十 七分許(有關時間之記載,以監視錄影顯現之時間為準),在吉祥如意公司大門 旁電梯間崗哨值勤之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業公司)保全 人員巳○○聽到三樓消防栓處之警報器作響,前往吉祥如意公司鐵捲門前察看, 發現已有少許煙自鐵捲門邊縫冒出,立即通報一樓大廳之值班副組長寅○○;同 時在C棟地下一樓中央控制室值班之機電技術員亥○○亦聽見編號A3─2(即 A棟三樓之第二迴路)偵煙感應器之燈在亮,並有鈴聲作響,亦立即通報一樓大 廳之寅○○。至三時五十八分許,獲報趕來之丑○○等保全員拉水管欲救火,然 無法打開吉祥如意公司之鐵捲門,寅○○即以電話打一一九報警,並廣播通知大 樓內人員疏散(該大樓二十四小時均有人在內),再打電話給吉祥如意公司之緊 急聯絡人宙○○欲通知其前來打開鐵捲門,惟宙○○當時人在南投山區,手機及 其在台北市○○區○○路住處之電話均無法接通。至四時零八分消防人員到達, 隨即在中庭及上A棟三樓佈水線,嗣因上三樓的消防隊員未能將吉祥如意公司鐵 門鋸開入內救火,約四時十七分許,吉祥如意公司中庭西南角的玻璃帷幕窗戶爆 破,消防隊員乃撤退至一樓中庭由吉祥如意公司西南角靠中庭窗戶處由南向北射 水進去搶救,然因玻璃帷幕爆破在先,風助火勢,吉祥如意公司內之火苗開始向 南側之育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A棟三樓之南側中間靠西部分,下稱生活工場) 及北側之麥得威國際通信股份有限公司(A棟三樓之西北角,下稱麥得威公司) 擴散延燒,而消防車亦依火舌延燒方向逐漸移往西南邊(即面對大樓的左側麥得 威公司方向)射水,最後始在清晨六時十五分將火勢控制住,並於七時許殘火處 理,該場大火至下午一時三十分止暫停救火時止,燒毀之範圍為包括吉祥如意公 司、麥得威公司、生活工場、晶采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A棟三樓及四樓廠戶 。惟因當時未察覺尚有殘餘火苗經由A棟中間西側電梯後方(即吉祥如意公司入 口與麥得威公司入口間)之管道間垂直向上延燒,再經由九樓與十六樓等管道間 之維修孔空隙水平向外延燒,加上部分用戶間之防火牆經人擅自打掉,而喪失防 止火苗延燒之功能,致該場大火死灰復燃,又延燒A棟與B棟十六樓至二十六樓 之辦公廳舍(有的全燬有的半燬),直至五月十三日下午十時始完全撲滅,計火 災時間前後長達四十二小時,造成三樓生活工場等、四樓晶采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十六樓以上浩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十餘家廠戶全燬及半燬之損失。 二、案經台北縣警察局汐止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之抗辯及辯護人之辯護: 本件被告宙○○、壬○○二人,固均承認吉祥如意公司有發生火災之事實,惟均 否認他們有過失責任,宙○○辯稱:吉祥如意公司不是佛堂,火災報案是說一一 六號發生火災,不是吉祥如意公司的門牌,延命燈是其在講經時才點,講完就親 自熄滅,且玄關沒有油燈,至事後發現該處有燈芯浮座及食油反應,可能是因為 在消防隊救火時射水沖過去或水量過多飄浮過去的;又鐵捲門到現在都沒有打開 過,沒有人親眼看到起火點在何處、以及起火原因為何,對於事實大家都在臆測 ,況中控室的標籤有被調包,且老鼠不是吉祥如意公司的,卻歸責我們是不公平 的;又本件麥得威公司平常有在焊接電器,應該是麥得威公司的電力超載,配電 盤短路或爆炸引起的火災,此從嗣後發現該配電盤及電線被剪掉等情事,就有合 理的懷疑,但我們請鑑定人員鑑定麥得威配電盤均不被採納等語。壬○○亦以: 玄關處真的沒有油燈,而且延命燈是由師父宙○○自己點自己熄,只是在偵查中 我們無法理解檢察官的問話方式,才說有將油燈熄滅,所以該等筆錄記載不正確 云云為辯解。 辯護人為被告等辯稱:沒有證據顯示有人看到起火點,所有證人的證言,只是證 明煙聚集在吉祥如意公司上方,不知第一起火點在哪裡,故不能說看到煙,就認 為起火點就在那邊,所以中控室的偵煙感應器有反應,也不見得是起火點,吉祥 如意公司的玄關文物有陸續增加改變,但原先的造景位置與結構是沒有改變,況 火災原因鑑定報告承認麥得威公司、生活工場的延燒情形比吉祥如意公司嚴重, 應非吉祥如意公司先起火,鑑定報告認定起火點桌子的高度及外力打翻油燈引起 火災,但如果是打翻油燈,第一油燈一定會掉下來,第二油燈會開始燃燒,桌子 的高度燒起來,違背常情,關於油燈燈芯的發現,油燈燈芯那麼輕,消防的灑水 是那麼強大足以退卻人群,故其很容易漂流,鑑識人員所採集燈芯的地方應是在 釘木板之後,為新台五路與布幔之間,顯是遭水衝擊,又如果是玄關地毯那邊是 起火點,那地方應該是燃燒最嚴重,燃燒最久,那地方的東西一定燃燒殆盡,可 是那地方的木頭並沒有燒盡,現場又有蒐集到布料,可見那地方不是燃燒最久, 最嚴重,我個人對於起火點,認為除了吉祥如意公司的玄關外,還有可能是吉祥 如意公司或麥得威公司的電線火災。如果是因為電線火災就要歸責於出租的房東 東雲公司,按布幔是釘槍釘上去,不可能掉下來,又東科大樓有老鼠為患嚴重, 打翻油燈的可能性大,但造成咬斷電線短路的可能性也大,鑑定報告的理論有很 多的矛盾,我們認為玄關是延燒點,但不是起火點,請查明並還給被告清白等情 為被告等辯護。 二、關於被告等對偵查筆錄內容正確性的爭執部分: 1、被告等直至本件審理時,才配合辯護人的詢問,聲稱未閱覽警訊、及偵查筆錄 ,爭執該等筆錄內容的正確性,諸如辯護人問被告壬○○:「(問:檢警單位 問過筆錄後簽名前,有無讓你詳細看過筆錄?)沒有;(問:那你簽名是在何 情形之下簽名?)他翻到最後一頁讓我簽名,前面幾頁沒辦法看;(問:你應 檢警單位的詢問,所有制作筆錄的內容,有無詳細瞭解紀錄的內容?)沒有」 等。又如辯護人問宙○○:「(問:在檢察官的偵訊筆錄,你在偵訊過後,簽 名前有無詳細看過筆錄內容?)沒有,我第一次碰到很緊張沒有看;(問:內 容記載你有無充分瞭解?)沒有去瞭解」等語,以此對答,擬削減偵查筆錄的 正確性。 2、然綜觀偵查筆錄,檢察官偵訊被告壬○○時,有下列一段詢答(偵查卷第二九 五頁反面、二九六頁參照): 檢:「(油燈)是否二十四小時點著?」 洪:「沒有,我下班時會負責熄滅。」 檢:「五月十一日你何時離開公司?」 洪:「下午五點四十分我最後一個離開,我之前約三點酉○○、丙○○、謝 美玲離開。」 檢:「其中有無人來拜訪?」 洪:「沒有。」 檢:「你離開之前,公司有無點延命燈?」 洪:「有,在講座後面有十幾盞。」 檢:「你有無全部熄滅?」 洪:「有。」 檢:「入口佛像旁是否有油燈?」 洪:「確定沒有。」 檢:「你確定離開前有熄滅延命燈?」 洪:「我確定。」 3、又宙○○於檢察官偵查時,亦有下列一段對話(偵查卷第二八四頁參照): 檢:「公司平常有無點油燈?」 謝:「我在修法時會點油燈,名稱叫延命燈,有人生病、住院、開刀、急難 ,是用於祈福,是義務性的。」 檢:「通常點幾盞?」 謝:「頂多十來個。」 檢:「每盞延命燈是否代表一個被祈福的人?」 謝:「是的。」 檢:「延命燈是否二十四小時點的?」 謝:「不是,只有我在修法時才點。」 4、依前揭詢答內容觀之,問與答之間均屬明確而直接,絕無未充分瞭解問話內容 、答非所問、或誤答、誤記情況,亦看不出與被告等真意悖離之處。且經到庭 檢察官緊接反詰問被告壬○○:「(偵查中)問你說是不是二十四小時點著( 油燈)你說不是,你下班時會負責熄滅?」,壬○○答:「我是說如果沒有熄 滅我會負責把它熄滅掉」(本院卷三第二四0頁參照)。可見壬○○還是承認 自己有熄滅油燈的責任。再就宙○○部分,本院亦訊問宙○○:「(提示並朗 讀上開偵查二八四、二八五頁等筆錄)(問:這都是照你所講的意思?)是的 ;(問:所以你才簽名?)是的;(問:所以你剛才迎合辯護人問話說最多五 個油燈就不對?)那是陸續來的;(問:你說最後一個離開的人要檢查?)是 的,萬一沒有熄滅的,也要負責熄滅」(本院卷三第二六四頁參照)等語,經 核與偵訊筆錄主要對答相等,況本件偵查中均有全程錄音,有錄音帶十二捲附 卷可稽,被告等又親自在筆錄末行簽名為證,茲質疑該等筆錄內容的正確性, 即無可採,合先敘明。 三、關於認定起火戶在吉祥如意公司的證據: 1、從建築物的內部發現,是吉祥如意公司最先有火災的狀況: ㈠、吉祥如意公司門口的保全人員巳○○最先發現吉祥如意公司的鐵捲門抖動, 及門縫有煙冒出來: 證人巳○○於警訊時供稱:「我是於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十九時起至五月十二 日早上七點,擔任大樓保全工作,火災於凌晨三點五十八分(按監視錄影顯 示應係三點五十七分零六秒),發現三樓內有冒煙,即刻以無線電通知大廳 管制中心報案通知消防隊救災」。「火災發生地點是吉祥如意佛堂,當時沒 有發現可疑人士在現場出入」(偵查卷第五0頁反面警訊筆錄參照)。檢察 官偵查中結證稱:「(問:在何時如何發現火災?)我是在三點五十七分或 五十八分時聽到消防栓那邊的警報器的鈴聲在響,消防栓是在三樓的載貨電 梯旁邊,然後還聽到消防栓附近吉祥如意鐵捲門好像有風吹動的聲音,我就 跑到鐵捲門前,我看到鐵捲門抖動,我看到旁邊門縫有一點煙冒出來,一下 子後煙又退進去,我就以無電線通知一樓大廳的寅○○,請他通報消防隊, 然後我有用手去摸鐵捲門,溫度是微溫,然後再拿滅火器協助滅火,我記得 第一批趕到的人有吳沛勳及寅○○等五、六個人,我們一起找鐵捲門的鐵鍊 ,但是找不到,也找不到開關的盒子,我們有找梯子來爬上,掀開天花板找 鐵鍊,是機電人員爬上天花板,過沒多久,消防隊也到了,大約有三、四個 人,他們本來沒有拿電鋸上來,後來又叫人下去拿,拿上來後,還沒發動時 ,因有大量濃煙冒出,我就撤離到大廳待命,然後我在大門口噴水池那裡往 上看吉祥如意公司的火已經很大了」(偵查卷第二五八頁反面、二五九參照 )。 ㈡、從中央控制室機電人員的監控,發現吉祥如意公司即A三F之二號偵煙感應 器在響在亮: ①中央控制室機電人員亥○○於警訊時供稱:「當時我係自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十七時起至九十年五月十二日凌晨八時止,值班中控室」。「是於九十年五 月十二日凌晨三時五十八分在中控室內,聽到火災受信系統的煙霧偵煙警報 (即偵煙感應器)作響,我馬上過去看燈號係那一層,那一戶發生的,經查 看得知係一一0號A棟三樓所發生的(偵查卷第四五頁反面參照)。其於檢 察官偵查中證稱:「(問:何時發生有異狀?)五月十二日凌晨接近四點, 大約三點五十八分時,(編號A三F之二)偵煙器的鈴聲開始響,A三F之 二表示A棟三樓第二個迴路,同時有一小紅燈亮著。(問:你聽到鈴聲的第 一個動作?)打分機電話給保全人員,保全人員是寅○○,過了大約一分鐘 ,寅○○也是用分機電話告訴我,A棟三樓吉祥如意鐵捲門冒煙,我又用分 機打給庚○○,叫他去現場協助」(偵查卷第二五六頁參照)。其在本院審 理中應檢察官詰問「(問:你有無走近偵煙器查看?)有。(問:是否勘驗 時指給審判長看的A三F之二的偵煙器?)是。(問:當時有無貼有標籤? )有貼。(問:是否確實看到A三F之二?)是。(你當時看到A三F之二 是表示何意思?)代表A棟三樓。(問:有無想到是A棟三樓的何地點?) 我想是佛堂的地方。(問:為何想到是佛堂?)因為之前同事有提到他們會 燒金紙。(問:你打電話給寅○○,是告訴他何事?)我請他到A棟三樓查 看。(問:你打何電話?)市內電話。(提示本院卷一第四十九頁勘驗筆錄 )(問:為何當時你在講電話,而會在電話中聽到別人在講電話?)我電話 中有聽到寅○○在用對講機跟別人聯絡。(問:你是否聽到他以對講機與別 人聯絡的內容?)我記得不太清楚,他好像說在吉祥如意有煙。(問:是否 確實有聽到?)有。(問:是否這時才確定是三樓的吉祥如意?)是。(問 :你與寅○○通過電話後,你如何處理?)我聯絡機電人員到A棟三樓查看 。(問:你聯絡何人?)庚○○」(本院卷二第一五五頁至一五九頁參照) 。 ②A三F之二號偵煙感應器(或稱煙霧警報器),確定為吉祥如意公司的象限 迴路: ⑴機電人員庚○○應檢察官詰問稱:「(問:當初亥○○打電話給你時有無 通知何處失火?)他說A三F之二吉祥如意公司。(A三F之二你可以確 定的門牌編號?)A三F之一是麥得威公司,A三F之二是吉祥如意公司 ,A三F之三是生活工場,這是大樓設計的編軌就是逆時鐘方向算。所以 他是第二象限」。又應辯護人反詰問時稱:「(問:東科大樓消防設備有 哪些?)地下室是泡沫系統,樓上是靠消防的水帶,室內是靠感應器,鐵 捲門是裝設偵煙感應器。偵煙系統吉祥如意公司有動作過。(問:你剛才 向法院說偵煙感應器工程圖,能否說明設置的地點?)吉祥如意公司只有 一部偵煙感應器,每戶都是只有壹個,裝的地點都在鐵捲門進去的一公尺 天花板上面。(問:你說吉祥如意公司的定點在何處?)也是在鐵捲門進 去一、二公尺的天花板上面。(問:中控室的偵煙感應器有無反應過?) 在我來時是有。之前有A三F之二,都是吉祥如意公司有點香,有反應過 」。檢察官覆問:(你說A三F之二煙測器有反應過,是你親身經歷?) 是的。(是否可以具體說明?)中控室A三F之二以前有反應,走到吉祥 如意公司那邊去看,看到他們在點香。(這是何時的事?)火災前,平均 一、二個月會有一次」(本院卷二第一九八頁至二二二頁參照)。 ⑵另一電機人員許嘉豪更明確指明:中控室「A三F之二」煙霧偵測器曾經 有警訊,值班人員通知他去處理,當時他以為「A三F之二」是現在麥德 威的位置,所以先至該戶查詢,但是當時麥德威公司尚未進駐,該址也沒 有任何人,更沒有煙霧,後來陸續查巡A棟三樓其他廠戶,也沒有發現煙 霧,最後是在吉祥如意發現有煙霧,因此其非常確定編號「A三F之二」 煙霧偵測器是裝置在吉祥如意公司無誤云云。諸如:檢察官詰問許家豪: 「(問:你在火災前做何工作?)消防設備保養。(問:對於大樓的偵測 系統是否你保養?)是的。(問:整個大樓的偵煙系統?)有兩套,一套 是公共區域一套是室內排煙。(問:公共區域的感應器裝在何處?)裝在 梯間,以現場的圖看有三個。(問:室內排煙系統裝在何處?)裝在室內 。(問:依照室內煙霧偵測功能如果室內有煙中控室的警報器會響嗎?) 會響,會亮會叫。(問:你記得A三F之二的燈有無叫過?)有的。(問 :是你直接看到或聽到或有人告訴你?)是中控室反應過來。(問:為何 反應給你?)中控室要求我去查看。(問:查看結果?)我去一一二號查 看,是去看麥得威公司。(問:結果如何?)沒有任何動作。(問:你到 麥得威公司有無看到煙?)沒有,當時麥得威公司還沒有進場。(問:當 時隔間還沒有完成?)已經完成,但麥得威公司還沒有進場。(問:你發 現中控室A三F之二在叫有無去其他地方檢查?)我們去A棟一一六及一 一四、一一二號都有查。(問:查的結果?)測試都不是A三F之二。( 問:到底哪邊有煙就不知道?)吉祥如意公司裡面有煙的感覺。(問:有 無進去看?)有看到煙的情況。(問:所以當時讓你印象深刻A三F之二 應是吉祥如意公司?)是的。(問:室內的煙霧感測器在室內何處?)( 當庭指認配置圖)在鐵門進來即玄關的附近,正常位置在那邊」。辯護人 反詰問:「(問:你說A三F之二迴路在吉祥如意公司是依據消防工程圖 或其他?)依據當時的動作去查。(問:你曾經標示A三F之二偵測器的 位置在哪裡?)在玄關」(本院卷三第五六至六二頁參照)。 ⑶再從台北縣政府工務局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北府工使字第0910139968號 函覆本院之消防平面圖,顯示吉祥如意公司玄關處確有一偵煙感應器「S 」的記號,經核與上開證人的供述相符,被告等雖爭執該消防圖不是原圖 ,但既為台北縣政府函送的公文書,被告又無反證確非原圖,空口否認, 自無足取。而該吉祥如意公司於火災發生之前五天(即九十年五月七日) 才因使用燒香造成A棟三樓濃煙,請賴副班長前往勸導,有本院於第一次 勘驗時,許家豪提出東科園區大廳九十年五月七日的客服日誌記載可按( 本院卷一第七二頁參照),均足證明該等證人關於A三F之二偵煙感應器 的證言,並無不實情事,則證人亥○○觀察到A三F之二的偵煙感應器在 響在亮,應係吉祥如意公司的偵煙感應器,可以認定。 ㈢、其他保全、機電人員於第一時間到達吉祥如意公司協助時的觀察情形: ①證人即東科大樓機電人員庚○○稱:接到亥○○的通知後,直接到三樓,就 看到吉祥如意公司門口裡面有聲響,有人在拉水帶,他拿來梯子爬上去掀開 天花板,想開鐵捲門。諸如:檢察官詰問:「(問:發生火災你有無值勤? )有的,我在場。(問:在那裡?)C棟地下五樓空調的機房。(問:是何 人通知你發生火災?)中控室亥○○。(問:收到通知後你作何動作?)我 直接到三樓吉祥如意公司。(問:第一眼看到什麼?)有兩三個保全人員在 吉祥如意公司門口,在那邊因裡面有聲響,看到大家在拉水帶。(問:你自 己有無靠近吉祥如意公司鐵門去觀察?)有的,我確實有聽到聲響,我去找 樓梯。(問:樓梯有拿來?)有的。(問:有無利用到?)有的,我們有上 去掀開天花板,開鐵門,但因鐵門馬達在裡面,所以沒辦法打開。(問:你 去三樓現場,除拿樓梯觀測外,有無到麥得威公司那邊觀察?)在拿樓梯前 有到那邊去觀測過。(問:你以何方式去觀察?)我貼近鐵捲門看有無聲響 ,結果沒有,也沒有煙火」(本院卷二第一九八頁至二二二頁參照)。 ②又保全副組長寅○○於本院審理中,檢察官詰問「(問:如何知道有火災? )中控室值班人員通知還有A棟三樓崗哨通知。(問:中控室如何說?)說 中控室的受信警報器作響。(問:有無說那一樓?)知道是A棟三樓。(問 :A棟三樓哨有告訴你什麼事?)吉祥如意公司有煙跑出來。(問:除煙外 還有什麼?)門在震動。(問:你呢?)我馬上到三樓哨去查看,查看後馬 上回大廳報警。(問:你去看時看到什麼?)看到鐵捲門有煙霧(當庭指認 吉祥如意公司鐵捲門位置)(問:你告訴消防隊何事?)告訴他們東方園區 發生火災」(本院卷二第一八五頁至一八七頁參照)。又證人丑○○證稱: 「(問:何人通知你有火災?)大廳寅○○。(問:他有要求做什麼?)他 說三樓吉祥如意公司有煙霧,叫我趕快將鐵捲門打開。(問:你有上去?) 有的。(問:去的時候看到什麼?)沒有看到煙,我去找樓梯。(問:樓梯 的作用?)爬上樓梯去掀開天花板,去找鐵捲門的鐵鍊,拉鐵門。(問:這 件事有無辦成?)找不到鐵鍊。(問:你掀開天花板的情形?)那時急著找 鐵鍊,沒有看到什麼。(問:你有看到消防隊來?)有的。(問:他們來做 什麼?)他們用鐵器敲開鐵捲門,有撬開。那時濃煙就出來」(本院卷二第 二一四頁至二一六頁參照)。 ㈣、消防隊到來後,也先對吉祥如意公司做救火動作及觀察情形: ①汐止消防分隊長癸○○證稱:「(檢察官問:有無參與東科的救火?)有的 。(問:何時到達現場?)五月十二日四點一分接到報案,到達現場四點零 八分。(問:到現場你如何處理?)我當時是分隊長,我們到現場前就有自 B棟邊看到A棟三樓有火光,到現場是警衛引導我們到三樓。我帶同仁帶水 帶、切割器等到三樓佈線,三樓有一警衛在現場,吉祥如意公司鐵捲門深鎖 ,我們要用室內消防栓的水使門冷卻,旁邊同仁也使用砂輪切割器,但突然 聽到爆炸巨響,見吉祥如意公司鐵捲門上方冒出黑煙,濃煙密佈,電源也突 然斷掉」(本院卷二第二四五頁參照)。 ②消防隊員午○○證稱:「(問:你有參與射水?)有的,我與同仁一起到現 場。我們與分隊長先到三樓,我一直留在現場,己○○先下去。我三樓也有 佈線射水。(問:你留在三樓發現什麼?)繼續破壞現場。(問:聽到玻璃 爆炸的時候有無在場?)爆炸時我有下來到中庭觀察拿裝備,再回到三樓, 繼續去破壞吉祥如意公司鐵門,切了很久才切個小縫。(當庭指認現場照片 鐵門左邊一點點)。(問:你比小隊長還晚撤退,第一次濃煙時你是撤退到 哪裡?)我退到生活工場的手扶梯那邊,也有觀察那邊沒有異狀,再繼續往 前衝。(問:你鋸鐵門的時候有無看到麥得威公司有裂縫?)還沒有。(你 第一次下去後,第二次上來鋸了壹個小洞,第二次後又有人去破壞麥得威公 司鐵門?)是新店救助隊,後來持續破壞這吉祥如意公司鐵門。(問:你有 無看到新店救助隊在破壞那個鐵門?)有的」(本院卷二第二四九頁至二五 二頁參照)。 ③新店消防隊員A○○在本院審理中證稱:「(檢察官問:東科發生火災時你 任何職?)新店消防隊救助隊。(問:東科發生大火時,你有無參與救火? )有。(問:你負責何部份的工作?)我負責第一梯的支援隊,我是帶隊指 揮官。(問:當天你們執行工作的內容為何?)我們收到報案後,我們就派 出了二部車到現場支援第一現場,我們的目的是破壞及清找火點,及人命救 助。(問:吉祥如意公司右邊鐵門的裂縫是否你們鋸的?)是。(問:麥得 威公司的鐵門,有一個洞是否你們鋸的?)是。(問:是何鐵門先鋸?)先 鋸吉祥如意公司的,再鋸麥得威公司。(問:你們鋸吉祥如意公司的門時, 是否已有煙霧?)我們鋸時,鐵門已變成紅色,溫度很高不容易接近,我們 撤退是因有一大片玻璃,隨時都會破,我們鋸了一半就走了,才走一半,生 活工場的帷幕玻璃就爆破了,整片的火及煙就冒出來了。(問:撤退後做何 事?)我們撤退後到中庭來,再找左邊的樓梯到三樓有利的救火點,找到麥 得威的鐵門,我們鋸了一個洞。(問:這裡的溫度如何?)也是很高。(問 :一樣很高,為何這裡可以鋸?)因沒有吉祥如意那麼高。(問:從第一次 的吉祥如意的鐵門,到鋸麥得威的門相隔多久?)約有半個小時。(問:你 將門打一個洞時,有無查看裡面的情況?)有,我進去裡面沒有看到火,一 直往左側吉祥如意公司方向走,越裡面溫度越來越高,(麥得威公司)煙很 大但沒有看到火」(本院卷二第一四七頁至一五0頁參照)。 2、從建築物的外部觀察,也是吉祥如意公司最先起火燃燒,並最先在吉祥如意公 司射水救火: ㈠、消防隊員己○○到庭證稱:「(檢察官問:在何處服務?)汐止消防分隊。 (問:有無參與東科大樓的火災救火?)有的。(問:記得何時到達?)凌 晨四點多,我們是第一批到場。(問:你負責何部分?)我們到達現場上下 樓都有。(問:你上到三樓何處?)我只知道轉角過去而已。(問:有無看 到鐵門?)有的。(問:在那邊作何事?)我們上去那邊已冒煙,小隊長就 叫我們撤退。(問:你下來後到何處?)到中庭,在中庭三樓那邊的玻璃爆 開,我們自中庭那邊及新台五路那邊往裡面射水。(問:靠麥得威公司那邊 方向有無射水)?第一時間沒有,是後來也有。(問:你說射水的地方?) 中庭那邊先射,再從新台五路那邊吉祥如意公司轉角窗戶那邊有爆破,我們 也有射,至於麥得威公司那邊更慢射水。(問:他字卷二八五頁火災出動紀 錄是你做的?)是的。(問:記載的報案時間五月十二日四點零一分,到達 是四點零八分,控制是六點十五分?)是的。(問:救災的狀況,有寫說悶 燒?)那是四點零八分,到達還沒有射水。疑似悶燒,後來玻璃爆破才射水 。(問:從你上樓到下來有多久?)約三、五分,約四時十幾分鐘射水。( 問:射水是你們消防車去射,還是雲梯車去射水?)我們先射,後來雲梯車 來就交給他們上去射,他們在我們請求支援後五分鐘就來了(本院卷二第二 四0頁至二四三頁參照)。 ㈡、汐止消防分隊長癸○○在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何時到達現場? )五月十二日四點一分接到報案,到達現場四點零八分。(問:你們自基隆 過來有無觀察到哪邊有火光?)只看到吉祥如意公司那邊有火光,麥得威公 司那邊沒有看到火光。(問:到中庭有無作噴水動作?)我一面請分隊支援 外,一面請同仁架設九米鋁梯上去射水,在外側吉祥如意公司玻璃突然爆炸 ,非常危險。(問:雲梯車來時在何處?)也是在中庭內,樹裡面(當庭指 認)。(問:雲梯車往那邊射水?)往吉祥如意公司那邊射水。(問:新台 五路有無射水點?)一開始自中庭那邊射,後來火舌陸續冒出就一直往面對 大樓的左側(即新台五路)射水。原先裝設的消防車是在最裡面吉祥如意公 司的窗戶那邊」(本院卷二第二四五至二四七頁參照)。 ㈢、保全人員巳○○在本院證稱,「(檢察官問:你是消防隊來就撤退?)沒有 ,是至濃煙密佈時無法看到,我才下去。(問:你自何路線撤退?)我自生 活工場的手扶梯下去。(問:你撤退到那裡去?)到大廳去。(問:上級有 指派什麼任務給你?)叫我在大廳待命,我準備要在大門口管制及觀察A棟 情形。(檢察官提示現場平面圖問:你在那個位置?)在A棟及C棟的地方 ,在大門口的車道。(問:在那地方有無去觀察火燒的情形?)有的。(問 :觀察到何處有火?)(當場指認)在靠近中庭的兩個窗口火很大,外面靠 外邊新台五路有在燃燒,但沒有那麼大。(問:當時這個生活工場的地方有 無燃燒?)還沒有燒。(問:你在中庭的時候消防隊來了嗎?)消防隊已在 灌水。(問:有無看到他們往哪個地方射水?)中庭第二個窗口。(本院問 :你撤退到大樓外面,有無看到麥得威公司那邊?)我整棟樓外面有繞過去 看,有看到麥得威公司那邊情形,還沒有燃燒。也還沒有煙。吉祥如意公司 那邊消防隊在滅火,麥得威公司還沒有在燃燒」(本院卷二第一六八至一七 一頁、一八三頁參照)。 ㈣、其他證人之證詞:東科園區管理委員會總幹事未○○到庭證稱:「(檢察官 問:發生火災有無到現場?)我接到通知在四點左右到現場。(問:到現場 你去那裡?)去吉祥如意公司那邊靠噴水池的地方(當庭指認自中庭那邊往 吉祥如意公司那邊看)。(問:你到達那地方的時間?)四點十幾分。正確 不記得。(問:看到哪邊有火有煙?)(當庭指認吉祥如意公司西南方)那 時第二個及第三個窗戶火勢很大,外面的窗戶(指靠新台五路)比較火勢小 。(問:有無看另邊生活工場?)那邊一點都沒有火,有一點煙。(問:你 有無繞到新台五路那邊看?)有的,(當庭指認沿著新台五路那邊走)那邊 都沒有火花,只看到煙,麥得威公司那邊也沒有」(本院卷二第二二二至二 二三頁參照)。又台業保全公司派駐東科園區現場主任戌○○亦證稱:「我 約四點四十分到四點五十分到現場。(問:到現場看到什麼?)我看到三樓 帷幕有火源,火勢蠻大。當庭指認在第二、三個窗戶,當時消防隊已在搶救 中。(問:你有無往新台五路那邊看?)我有先停在中庭在那邊看,我再開 車停在大樓後面的停車場,看到最北側三樓麥得威公司那邊沒有明顯的火焰 (本院卷二第二三二、二三三頁參照)。 3、依鑑定機關的鑑定結果,也是吉祥如意公司最先起火: ㈠、本件火災發生後,由台北縣消防局會同上級機關消防署、及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中央警察大學卯○○○○等共同會勘。鑑定單位進入火場後,即 從整棟大樓延燒的內、外部作整體觀察,從各方向延燒途徑發現火災是從A 棟三樓開始起火,有台北縣消防局火災調查鑑定意見書可稽,被告等對從A 棟三樓起火不爭執,其原先爭執是地下污水處理沼氣爆炸或是隔壁之生活工 場或麥得威公司先行起火,嗣後於本院第一次履勘時同意排除從生活工場起 火之可能性,而地下室污水處理經勘驗後亦無發現,因此最後僅就「到底是 從吉祥如意公司先起火或是麥得威公司先起火」爭執。㈡、本件在吉祥如意公司與麥得威公司相鄰之防火隔間牆,其下方雖未因火災而 燒破(履勘時後方隔間牆破洞可由麥得威公司進到吉祥如意公司,係火災後 由鑑定人員辛○○打通,此點已經辛○○在審判中陳明),但該隔間牆呈現 向吉祥如意公司方向傾斜之現象,隔間牆上臨接天花板處之鋼架,後方靠新 台五路部分,亦發現有約二十公尺長之鋼架呈現向吉祥如意公司彎曲之現象 ,而麥得威公司天花板之輕鋼架亦有向吉祥如意公司方向扭曲的情形,足見 吉祥如意公司這邊受熱在先,因而隔間牆向吉祥如意公司方向傾斜,鋼架及 輕鋼架亦朝吉祥如意公司方向彎曲及扭曲等情,此據鑑定人子○○當庭陳明 在案,並提出現場觀察採證之照片第四十一號至七十五號為證(他字卷第二 九一頁至三0八頁參照)而此等論據,並經辯方推薦之另一鑑定人申○○○ ○當庭確認無訛。即台北縣政府消防局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以北消調字第0 六九六八號函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問題「本件起火戶縱在三樓,何以 確定起火點是在吉祥如意公司,而不是同屬三樓之生活工場或麥得威公司? 」覆以:「經觀察、比較三樓各戶之間物品延燒路徑至為明確,並有多處典 型火流燃燒後殘留之痕跡,業經查訪駐守於三樓保全人員及最先到達現場搶 救之消防人員描述情形,皆與現場勘查之結果一致,故可確定起火戶為吉祥 如意公司」(偵查卷第四一四頁參照),可見科學採證鑑定的結果,本件起 火戶是在吉祥如意公司,已很明確。 4、被告抗辯、及辯護人辯護不採之理由: ㈠、關於中控室的煙霧偵測面板的標籤編號,有被有心人士更換、調包,企圖誤 指「A三F之二」即是吉祥如意公司之抗辯: 此在辯護人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所提出的答辯兼查證聲請狀內爭執,略謂在 火災之前,台北縣消防局檢查東科大樓時,即發現有「受信總機故障」之記 載,則中控室之亥○○又何能看清楚儀表板上燈號如何閃亮?戌○○曾在九 十年六月十二日檢察官勘驗時稱:標籤在「全國消防公司」修護後有換貼云 云,然中控室未經延燒,實無更換標籤之必要,因此懷疑被更換、調包等情 。然本件於五月十二日凌晨火災發生時,中控室之值班人員亥○○發現A三 F之二的偵煙感應器在亮在響,「我馬上通知一樓大廳寅○○:::我再轉 頭查看一次受信系統時,三FA棟一一0號之溫度感應器(另一邊之火災受 信系統)亦在作響了,而同時一一0號A棟四F的偵煙感應器亦在作響」。 「(問:該二種警報器於你得知三FA棟一一0號之感溫作響,四F一一0 號A棟偵煙器作響後來有無再有任何警報發生?)約經過一至二分鐘,即發 現A棟五樓、六樓、七樓等相繼頻率很快,就一直亮下去了」(九十年五月 十六日警訊筆錄,偵查卷第四六頁反面參照)。又東科園區現場主任戌○○ 到庭證稱:「(問:在紀錄裡面你說標籤是全國消防公司來換貼?)標籤有 無換過我不清楚,不過我們有發包B、C棟的消防工程」云云(本院卷二第 二三五頁參照)。經本院傳喚火災後為東科大樓從事消防系統整修工程之全 國消防公司負責人乙○○到庭結稱,其整修範圍僅有B、C棟,A棟迄今未 修,因此A棟煙霧偵測器面板標籤肯定沒有更換過等語(本院卷三第廿三頁 至廿六頁參照)。由上可知,無論火災發生前中控室之受信總機是否故障過 ,至少在火災發生當時A棟之偵煙感應器及溫度感應器並無故障,否則亥○ ○即無由觀察到該等感應器有亮有響的,並通報一樓大廳的寅○○的情事發 生,而此點情節已經寅○○證實無訛;至A棟的標籤並未換貼,也有全國消 防工程公司負責人乙○○到庭作證在卷,此部分事實亦明,故被告等抗辯有 人將煙霧偵測面板標籤調包、誤指云云,應是誤會。 ㈡、關於中控室的偵煙感應器有反應,也不見得是起火點之抗辯: 查偵煙感應器即為消防設施的一種,既有煙霧的感應,當然有火災的預警作 用,又有煙的地方固不一定有火,但無火應不致於平白生煙,當初全棟大樓 僅A三F之二的偵煙感應器最先感應,至少代表該處為第一的起煙處,應可 認定,此從亥○○於前揭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在警訊筆錄的供詞:「我發現該 偵煙警報器作響,查看後,我馬上通知一樓大廳值班人員寅○○,叫他派人 前往一一0號A棟三樓查看,:::此時我再轉頭查看一次受信系統時,: ::一一0號A棟四樓的偵煙警報器亦在作響」。「約經過一至二分鐘,即 發現A棟五樓、六樓、七樓等相繼頻率很快,就一直亮下去了」(偵查卷第 四六頁參照)。由此可見最先有煙的地點應是A三F之二偵煙器的附近無疑 ,故辯護人此一辯解,亦無從為被告等有利之認定。 ㈢、關於寅○○報案,及消防隊汐止分隊火災處理報告表上記載,火災發生地點 ,在汐止鎮○○○路一一六號三樓,並非吉祥如意公司的門牌之抗辯: 經查保全人員寅○○、巳○○等,均供稱以他們保全人員對大樓各廠戶門牌 號碼較無概念,平常均以「A棟三樓生活工廠、A棟三樓吉祥如意、A棟三 樓麥德威等稱呼廠戶,而火災發生時,寅○○是在一樓大廳座位看板,參考 A四樓相關位置,推測吉祥如意公司應是一一六號才報案」等語,已經寅○ ○供述在卷;另經本院與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九十一年一月十日共同 勘驗監視錄影帶,確認九十年五月十二日凌晨三時五十七分許發現火災之初 ,所有工作人員均集中在東科大樓A棟三樓吉祥如意公司鐵門前試圖救火等 情,則寅○○報案時當然是認為「吉祥如意公司鐵門內發生火災,況報案時 雖將門牌誤稱為一一六號,但該火災處理報告表上即有「佛堂」字眼之加註 (他字卷第卅六頁參照),而吉祥如意公司既是有佛像、講經堂、禪堂之設 置,一般人均認係佛堂,因而報案時稱係佛堂起火亦為合理,該等證人所謂 門牌號碼之誤報,可以相信,被告此項辯解,亦無可取。 ㈣、關於麥得威公司平常就有傳出燃燒電線塑膠之惡臭,應係該公司用電過量, 引起配電盤短路或爆炸,然後再從管道間或天花板燃燒到吉祥如意公司;另 有證人天○○證明有人在麥得威公司的配電盤剪電線,懷疑有人湮滅證據等 語的抗辯: ①本件被告於審前會議時即質疑起火處係在麥得威公司、生活工場,甚至是地 下室污水漕沼氣爆炸所引起,嗣經本院第一次履勘後,了然於胸,並當場拋 棄生活工場及地下室污水漕的爭執及調查。而就麥得威公司部分爭執,從偵 查中既已存在,亦經公訴人於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七)予以說明, 略謂:「本件A棟大樓之管道間,因修補漏水,已於六月二十三日至七月五 日之間拆修完畢,致無法對麥得威公司之配電盤電線採樣化驗。然被告指稱 該等配電盤係本件火災起火處,無非以其提出之照片中,有配電盤之電線遭 人剪斷之畫面為唯一依據。但被告質疑本件起火處之確實位置後,本署即於 六月十三日函請台北縣政府消防局,綜合九十年六月五日參與會勘之內政部 消防署、台北縣政府消防局及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系卯○○○○等單位專家之 意見,並參酌當日採樣之化驗結果,說明何以確定起火點不是在同屬三樓之 生活工場與麥得威公司?再於同日補函請查明:本件火災有無可能是麥得威 公司之配電盤起火,再經由管道間延燒至吉祥如意公司?均經該局以九十年 六月十五日及六月二十二日回函稱由火流燃燒情形可知,本件火災起火處並 非麥得威公司之配電盤處等語(函文附卷)。故本件起火處既不可能在麥得 威公司」等情,說明在卷。 ②經本院於審理中,依辯護人之聲請,傳喚被告吉祥如意公司之員工辰○○、 玄○○、丙○○、黃○○到庭作證,僅證明麥得威公司平常有焊接電線及他 們有聞到異味情事。而依麥得威公司生產處長林沄龍、工程處長戊○○到庭 證詞,亦查無足以證明該公司有何配電盤短路或爆炸的事證。再經本院依辯 護人聲請,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調取東科大樓總配電盤、 電路及A棟三樓之分電盤電路之設計圖及裝設時材料設備之檢驗證明文件, 經該處於九十一年一月十日以基維檢字第9101-0030號函送火災前半年即八 十九年九月十六日檢驗之高低壓電氣設備定期檢驗記錄表計三十四份,被告 及其辯護人亦無從就此指出麥得威公司何有擅自變更電力設備,或增加電力 負荷之處,故不能以公司內有焊接電線情事,即認為麥得威公司因超量用電 造成配電盤的短路或爆炸。 ③本院另傳喚火災後為東科大樓進行防水補漏工程的四建營造有限公司(與共 和科技公司係連鎖公司)負責人地○○到庭作證,除供稱東科大樓於火災後 ,A棟所有每層樓的管道間都積水嚴重,很多管線凌亂不堪,水都沿著管道 下來,所以東科大樓管理委員會與他們公司訂約,要將廢物清除,他們工人 很多,現場有一、二十個人,像電線、箱子、還有管道間、配電盤上凌亂電 線均有可能剪掉、清除,而全部廢棄物是送到回收廠有取得單據,他們是從 五月底開工云云,並提出工程發包承攬書、報價單、施工規範、施工圖、完 工說明表、工程完工請驗驗收單等影本附卷為證(本院卷二第二八七至三0 九頁參照)。 ④本院履勘現場,就管道間及隔間防火牆上方天花板處做勘查,亦無火流由此 往吉祥如意公司延燒之發現,而鑑定人申○○○○勘驗火災照片結果,亦認 為火流、煙流由管道間或天花板過來,再從吉祥如意公司玄關處起火的情形 ,是不可能等語(本院卷三第八七至九九頁參照)。 ⑤可見本件無從證明麥得威公司配電盤有短路或爆炸情事,而修理管道間及配 電盤等亦係東科大樓管理委員會為清理A棟每層樓的管道間積水問題,而整 體的規劃,亦無從證明麥得威公司的人員在湮滅證據,故被告所舉證人天○ ○證明看到有人在剪配電盤的電線一節,縱屬實在,亦無從為被告等有利之 認定。 四、關於認定起火點在玄關,及起火原因是遺留火種的證據: 1、起火點在吉祥如意公司的玄關: ㈠、吉祥如意公司門口的保全人員巳○○最先發現吉祥如意公司的鐵捲門抖動, 及門縫有煙冒出來:巳○○在偵查中稱:「我是在三點五十七分或五十八分 時聽到消防栓那邊的警報器的鈴聲在響,消防栓是在三樓的載貨電梯旁邊, 然後還聽到消防栓附近吉祥如意鐵捲門好像有風吹動的聲音,我就跑到鐵捲 門前,我看到鐵捲門抖動,我看到旁邊門縫有一點煙冒出來,一下子後煙又 退進去,我就以無電線通知一樓大廳的寅○○,請他通報消防隊,然後我有 用手去摸鐵捲門,溫度是微溫,然後再拿滅火器協助滅火,我記得第一批趕 到的人有吳沛勳及寅○○等五、六個人,我們一起找鐵捲門的鐵鍊,但是找 不到,也找不到開關的盒子,我們有找梯子來爬上,掀開天花板找鐵鍊,是 機電人員爬上天花板,過沒多久,消防隊也到了,大約有三、四個人,他們 本來沒有拿電鋸上來,後來又叫人下去拿,拿上來後,還沒發動時,因有大 量濃煙冒出,我就撤離到大廳待命,然後我在大門口噴水池那裡往上看吉祥 如意公司的火已經很大了」(偵查卷第二五八頁反面、二五九參照)。而鑑 定人申○○○○於審理中稱:「看錄影帶煙是自吉祥如意公司冒出來,火可 能就在附近燒,所以有證人說煙出來又跑回去,是有可能」(本院卷三第九 五頁參照)。 ㈡、中控室值班機電人員亥○○發現A三F之二號(即吉祥如意公司)偵煙感應 器最先在響在亮,然後其他樓層才接著在響、在亮:亥○○稱五月十二日凌 晨接近四點,大約三點五十八分時,(編號A三F之二)偵煙器的鈴聲開始 響,A三F之二表示A棟三樓第二個迴路,同時有一小紅燈亮著,我馬上通 知一樓大廳寅○○:::我再轉頭查看一次受信系統時,三FA棟一一0號 之溫度感應器亦在作響了,而同時一一0號A棟四F的偵煙感應器亦在作響 」;約經過一至二分鐘,即發現A棟五樓、六樓、七樓等相繼頻率很快,就 一直亮下去了。 ㈢、又據負責東科大樓火災後的消防維修人員乙○○到庭證稱,他負責BC棟包 含火警的警報系統、灑水系統、地下室的泡沬系統、緊急廣播系統、緊急性 排煙系統、及消防所需的燈具等工作,而A棟全部停擺,迄未修復,偵煙感 應器一般工程設計圖是設在安全門旁邊,是以「S」為符號,目前C棟都配 置在大門的位置等語,又本院向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函調A棟三樓的消防工程 圖,吉祥如意公司大門玄關處即有一「S」的符號。參照機電人員庚○○的 證言,「(問:你說偵煙感測器工程圖,能否說明設置的地點?)吉祥如意 公司只有一部偵煙感測器,隔壁在麥得威公司鐵捲門進去一公尺左右。每戶 都是只有一個,裝的地點都在鐵捲門進去的一公尺天花板上面。(問:你說 吉祥如意公司的定點在何處?)也是在鐵捲門進去一、二公尺的天花板上面 」(本院卷二第二一0頁參照)。又許家豪證稱:(問:室內排煙系統裝在 何處?)裝在室內。(問:依照室內煙霧感測功能如果室內有煙中控室的警 報器會響?)會響,會亮會叫。(問:室內的煙霧感測器在室內何處?)( 當庭指認配置圖)在鐵門進來的附近,正常位置在那邊」。辯護人反詰問: 「(問:你說A三之二在吉祥如意公司是依據消防工程圖或其他?)依據當 時的動作去查。(問:你曾經標示A三之二的位置在哪裡?)在玄關」(本 院卷三第五六至六二頁參照)。 ㈣、在吉祥如意公司玄關處,採有燈芯及棕櫚油反應「本件火災於撲滅後之第二 天即九十年五月十四日,由鑑定單位在吉祥如意公司玄關佛像右側大象後方 ,發見有使用中之燈芯浮座,有採證照片第九十二號、九十三號足稽(他字 卷第三一六、三一七頁參照),而玄關造景複雜,有布幔及地毯等易燃物品 ,此經上述證人證述在卷,因此鑑定機關依上述各項證據研判,認定本件起 火地點是在吉祥如意公司前方鐵捲門入門附近即玄關處,此有火災現場勘查 紀錄及原因判斷」在卷可稽(他字卷第二二六頁至二三四頁參照),並據鑑 定證人子○○、辛○○等人到庭陳明在案(本院卷三第六四至八六頁參照) ,又有上開採證照片可稽。 ㈤、鑑定單位查出至少有下列五個從玄關向外延燒的火流路徑,也就是火流的源 頭集中在吉祥如意公司的玄關,有採證照片為證(他字卷第二七一至三一七 頁反面參照),並經本院至現場勘查屬實: ①與麥得威公司相鄰的隔間牆朝吉祥如意公司方向倒塌(照片四九、五十參照 ),證明從吉祥如意公司方向朝麥得威公司方向延燒。②與麥得威公司相鄰的隔間牆上方鐵架、輕鋼架朝吉祥如意公司方向彎曲及扭 曲(照片五一、五二參照),證明火流是從吉祥如意公司朝麥得威公司方向 延燒。 ③在吉祥如意公司管道間與玄關隔間牆,有一明顯從隔間牆中央由下往上延燒 之痕跡(照片六三、六四參照),因為火流基本原理是由下往上燒,可證明 從吉祥如意公司玄關,往麥得威公司方向延燒。 ④在吉祥如意公司玄關靠生活工場牆壁,則另有以入門玄關處所置放之佛具附 近為中心由下往上呈一半V字形火流痕跡(照片六九、七十參照),亦證明 是從玄關往新台五路方向延燒之路徑。 ⑤在玄關後側有一滅火器,朝玄關方向亦呈現凸起(受熱膨脹)現象,有採證 照片為證(照片六七、六八參照),證明是從玄關往新台五路方向延燒。 2、起火原因是玄關遺留火種所引燃: ㈠、保全人員,於火災前不久,均見玄關有點油燈: ①證人巳○○於審理中結證稱:伊曾到吉祥如意的玄關處二、三次,去倒開水 喝,有看到玄關佛像前有擺設油燈,(本院問:你說到玄關二、三次,時間 在何時?)在火災前五月初有進去過。(問:你第一次進去是何時?)應是 九十年,我是八十九年十二月初才到東科報到,報到時我還沒有進去」(偵 查卷第二五九頁、二六0頁、本院卷二第一八三頁參照)。 ②證人寅○○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亦供稱去過吉祥如意公司玄關處,看到佛 像前有擺設油燈,諸如檢察官詰問:「(問:你以前有無進去過吉祥如意公 司辦公室內?)有的。(問:進去過幾次?)約三次。(問:進去的時間? )在火災發生前約九十年三、四月進去過一次。再更早約新曆過年前,約八 十九年十一、十二月間」(偵查卷第二六二頁反面、本院卷二第五二頁參照 )。 ③證人庚○○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亦供稱:屏風前是佛像,佛像前面有擺設 油燈。油心就是玻璃燈內的燈芯云云(偵查卷第二六六頁反面、本院卷二第 二0六頁參照)。 ㈡、在佛像前擺飾油燈為被告供佛之習慣: 警察人員另於被告宙○○住宿之台北市○○區○○路一二五巷三十一號(雲 渡山),在其屋內之佛像前亦均有擺設無底坐的油燈,為被告等所不否認, 且於本院審理中由檢察官一一提示照片多幀確認無訛(本院卷三第二六0~ 二六二頁參照)。可見被告平時供佛均在佛像前擺設有油燈的習慣,由此亦 得以印證。 ㈢、鑑定人員於火災後搜證時,在玄關採到燈芯浮座: 本件火災發生後,由檢察官率同書記官會同台北縣政府消防局、汐止消防隊 消防署、汐止分局等相關人員勘驗現場,並由鑑識人員一一拍照及搜證,在 玄關處之大象後方,發現有一燈芯浮座(他字卷第三一六頁照片編號九十二 、九十三參照)。 ㈣、在玄關處採到之燈芯浮座,化驗結果有棕櫚油的反應:鑑定書之記載:鑑定單位於九十年五月十四日勘驗時,在玄關處瓷造大象後 方所採到之燈芯浮座,經送化驗「以傅式紅外線光譜儀(FT─IR)分析結果 ,發現證物中含有棕櫚油成分,有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報告可稽(他 字卷第二四五頁參照),足見吉祥如意公司玄關處確實有以棕櫚油為燃料之 油燈的供佛行為,此等科學上驗證的證據,自不容被告否認。 ㈤、參照鑑定報告(即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認定火災原因不排除遺留火種引 起之火災: ①危險物品、化工原料自燃之排除: 本件被告等陳明吉祥如意公司未堆放任何化學物品等可能自行燃燒之危險物 品;且經鑑定單位全面搜尋,及「觀察A棟三樓吉祥如意公司前方鐵捲門入 門處所置放之佛具附近,並未發現有危險物品、化工原料或其容器置放其內 ,故可排除上述物品引(自)燃之可能性」,有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可稽, 故本件可排除危險物品自燃之可能性。 ②人為故意縱火之排除: 吉祥如意公司係封閉型大樓辦公室,除前揭鐵門外,無其他通路,其他窗戶 除救災破壞及火災燒毀外,並無人為破壞痕跡。該鐵門自火災發生至今,均 不曾打開,而火災當時鐵門外適有大樓守衛巳○○,巳○○證稱自晚上七時 接班起,至三點五十七分許火災發生間,尚未發現閒雜人等靠近;且本院審 理中當庭由東科大樓電機人員許嘉豪全程以A棟三樓電梯間二支監視錄影交 叉比對勘驗,從五月十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至十二日凌晨三時五十七分許 火災發生時,除五月十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四分三十二秒被告壬○○自吉祥如 意公司下班出門外,至火災發生為止,並無任何人員進入吉祥如意公司,並 據許嘉豪供述及有該監視錄影可證;鑑定單位亦在現場,採集相關殘留物化 驗,經以頂空分析法暨活性碳吸附後,再用二硫化碳脫附萃取法為前處理分 析取得萃取液,再注入氣相層析質譜儀鑑析後,發現證物中均未含有石油系 混合物促燃劑,亦有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報告可憑(偵查卷第四一七 頁參照)。故本件火災既無任何人靠近,且無故意縱火之促燃跡證,應可絕 對排除人為故意縱火之可能性。 ③電線短路火災之排除: ⑴鑑定機關在禪座區地面、神像區地面、投射燈處等電源線,採集五袋電源 線(詳照片一至五號即證物八至十二,他字卷第二四七、二四八、二四九 頁參照),經以「實體顯微鏡觀察法、微觀金相觀察分析法、拆解檢視分 析法」等檢驗結果,僅證物十二中發現一處熱熔痕,其餘證物皆未發現熔 痕;而證物十二中所發現之熔痕為受火場高熱所熔解形成之熱熔痕等情, 有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報告附卷可證(他字卷第二四六頁參照)。 ⑵本院第二次履勘時,應被告要求,又在玄關處採集五袋電線送鑑定,其鑑 定結果,該玄關附近之電線,亦經鑑定機關以「實體顯微鏡觀察法、微觀 金相觀察分析法、電子顯微鏡/能譜儀元素分析法」等檢驗結果,均未發 現其中含有短路熔痕等情,亦有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報告函覆在卷 (本院卷二第九六頁參照),由是觀之,亦可排除電線短路引起火災之可 能性。 ④遺留火種無法排除:本案起火戶吉祥如意公司係從事佛經講堂及佛具、佛書 、文物買賣之營業體,依鑑定單位查訪東科大樓保全人員及鄰居結果,發現 平時有焚香、燃油供佛行為。經現場檢視講堂靠新台五路附近,確有大量玻 璃油燈、爐座、燈芯浮座,而玄關之佛像旁邊瓷造大象的後方,採集燈芯浮 座一個,經鑑析結果,亦含有棕櫚油成分,與吉祥如意公司講座區之供油情 節相同,參照被告等在雲渡山佛像前有以油燈供佛的習慣,及保全人員於火 災前不久,均目睹吉祥如意公司玄關有點油燈的情形以觀,足徵吉祥如意公 司玄關佛像造景尚非單純展示,其有點油燈燃油供佛行為至明,從而關於遺 留火種引燃的可能性即屬無從排除。 ⑤科學的試驗:本件鑑定單位又以被告所有在雲渡山佛堂所扣押的油燈及燈芯 浮座、並棕櫚油,及燃燈油(酥油)及燈心,於室溫為二十一度C的常壓下 做試驗,結果: ⑴將衛生紙點燃後置於油杯酥油中,衛生紙餘燼可在酥油上持續燃燒。 ⑵以打火機將浸於酥油中之布條點燃,浸於酥油之布條可持續燃燒。 ⑶以打火機將浸於棕櫚油中之布條點燃,浸於棕櫚油之布條可持續燃燒。 ⑷將衛生紙點燃後置於油杯棕櫚油中,衛生紙餘燼可在棕櫚油上持續燃燒。 ⑸點燃之棕櫚油燈以外力打翻,如果火源與其他易燃物接觸,則可引燃該易 燃物;若火源未接觸其他易燃物,則燈芯約二分鐘後自然熄滅。 ⑥因此鑑定單位綜合結論: ⑴起火點(處):在台北縣汐止市○○路○段東方科學園區A棟三樓吉祥如 意公司前方鐵捲門入門處(玄關)所置放之佛具附近。 ⑵起火原因:不排除遺留火種引燃之可能性。 3、被告等抗辯、及辯護人辯護不採之理由: ㈠、關於吉祥如意公司不是佛堂之抗辯: ①證人辰○○(吉祥如意公司總經理)於警訊時稱:「(問:吉祥如意公司是 經營何種事業?)公司經營藝品文物買賣、流通有聲書出版、佛堂講座」( 偵查卷第廿三頁參照)。 ②證人丙○○(吉祥如意公司股東)於警訊時亦稱:「雲渡山是吉祥如意公司 在汐止市○○○路○段一一0號A棟三樓佛堂,居士修行者,負責人、股東 休息住宿的地方」(偵查卷第卅九頁反面參照)。 ③證人巳○○(東方科學園區保全人員)於警訊時稱:「火災發生地點吉祥如 意是佛堂,當時沒有發現可疑人士在現場出入」(偵查卷第五0頁反面參照 )。 ④證人寅○○(東方科學園區保全人員)於警訊時稱:「(問:該吉祥如意公 司內部所經營為何?)我不知道其經營何項目,但我知道該處係佛堂,有點 香、油燈、燃燒金紙等」(偵查卷第六一頁參照)。 ⑤證人酉○○(吉祥如意公司現場管理員)於警訊時證稱:「公司之董事長是 宙○○(寒山法師),副董事長為辰○○(圓通法師)」;「公司目前所做 營利之項目有佛像彫刻品,古董文物,心靈音樂帶製作等之買賣,每個星期 六、日兩天的下午十四時三十分,採開放式空間供有興趣的信眾免費自由參 加由兩位師父所主持講課的心靈講座,且免費供應餐點茶水」(偵查卷第廿 八頁參照)。 ⑥綜上以觀,無論東方科學園區之保全人員巳○○、寅○○,或吉祥如意公司 之總經理辰○○、股東丙○○,均供稱吉祥如意公司是佛堂,而雲渡山是供 修行者、負責人、股東的休息住宿地方,且該公司之現場管理員酉○○更稱 吉祥如意公司內設有講堂,由師父講課,免費供應餐點茶水,實際即與佛堂 無異,被告所辯公司非佛堂一節,自無可採。 ㈡、關於玄關處沒有點油燈的抗辯:本件吉祥如意公司之總經理辰○○、股東丙 ○○、黃○○、玄○○、現場管理酉○○及被告等雖均供稱,玄關沒有油燈 ,並提出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的所拍攝的玄關照片(偵查卷第二一一頁參 照)為證明。並舉造景工人甲○○、丁○○、宇○○等證明玄關造景沒有油 燈,然查: ①玄關確有油燈,已經東科大樓保全人員巳○○、寅○○、庚○○等人供述在 卷,諸如巳○○供稱,其於九十年五月初有進到玄關喝茶,看到玄關處有油 燈(偵查卷第二五九頁、二六0頁、本院卷二第一八三頁參照)。寅○○供 稱去過吉祥如意公司玄關處,看到佛像前有擺設油燈,時間是在火災發生前 約九十年三、四月間進去過(偵查卷第二六二頁反面、本院卷二第五二頁參 照)。又庚○○亦供稱:屏風前是佛像,佛像前面有擺設油燈。油心就是玻 璃燈內的燈蕊云云(偵查卷第二六六頁反面、本院卷二第二0六頁參照)。 ②本件火災發生後,由檢察官率同書記官會同台北縣政府消防局、汐止消防隊 、消防署、汐止分局等相關人員勘驗現場,並由鑑識人員一一拍照搜證,在 玄關處之大象後方,發現有一燈蕊浮座(他字卷第三一六頁照片編號九十二 、九十三參照)。 ③另被告宙○○住宿之台北市○○區○○路一二五巷三十一號(雲渡山),其 屋內之佛像前亦均有擺設油燈,為其所不否認,且於本院審理中由檢察官一 一提示照片多幀確認無訛(本院卷三第二六0~二六二頁參照)。可見被告 設有油燈的習慣,由此亦得以印證。 ④查被告提出之造景照片,係於火災前半年前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拍攝( 偵卷二一一頁參照),而於九十年一月間農曆年前曾經陸續增加有大象、四 不像、龍宮舍利、拜椅等擺設,為被告等所不爭,且經該等公司員工、造景 工人於審理中證實在卷,而保全人員所見有玄關有油燈之情形,或係在火災 前半個月內所見,或係在火災前一、二個月所見,均如前述,自以觀察較近 之保全人員的證詞為可採,故被告等此點抗辯,亦不得做為吉祥如意公司玄 關無油燈之反證。 ㈢、關於大象後方燈芯浮座,係救災時水沖過來、或飄過來的抗辯:查本件消防 車及雲梯車救火時,是先從東方大樓中庭處之窗戶,由南往北射水,此經執 行射水的消防人員己○○、癸○○等人證述在卷,故桌上之油燈及燈芯浮座 ,應早在射水之初,即被沖掃落地殆盡,而玄關處在中庭窗戶之東方,且有 圖書室之牆壁阻隔,不可能將講堂區之燈芯浮座以九十度方向射至玄關。又 玄關處即為一排木條圍繞,後方亦有屏風底部未燒盡之木頭阻隔,該燈芯浮 座係在木條內之大象後面,欲將該燈芯浮座飄浮至此,必從木條上方流過, 而查屋內掉落物滿地,要通過該眾多之掉落物及玄關木條的阻隔,亦不可能 。且講堂區之油燈處到玄關大象後方之燈芯浮座處,相隔十八、九公尺,已 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履勘時測量在卷(本院卷二第八七頁參照) ,中間均未發現有其他燈芯浮座,唯獨一個燈芯浮座飄流到此,實屬不可思 議。況該扣案之燈芯浮座係在一大堆掉落物之下方,經鑑定人員清理挖掘所 得,此從檢察官在本院審理中提出大象後方之照片(本院卷三第一0一頁參 照),及鑑定人在大象後方搜證之照片兩相對照可以得到答案(他字卷第三 一六、三一七頁之照片九二、九三參照)。益可證明被告等此部分之抗辯為 不可採。 ㈣、關於延命燈在師父講經時才點,講經完就熄滅的抗辯:①被告宙○○於警訊時稱:「(問:貴公司擺設格局為何?)內部共有約一五 八坪許,有一個小倉庫、餐廳、電腦室、會計室、三間文物廳、二間閱覽室 、其中間係設置一間講堂,于我與辰○○講授之用,而此間講堂前方設有一 排桌子,上有點油燈(係使用棕櫚油),大約有拾餘貳拾盞」(偵查卷第一 九頁參照)。其在檢察官偵訊時稱:「(本件現場平常有無點油燈?)有, 這是幫信徒祈福用的,案發當天大約點二十幾盞燈」。(偵查卷第一七八頁 參照)。 ②被告壬○○於警訊時稱:「點光明燈是每天早上九時開始點燃的,每天下午 要離開時就把光明燈熄滅,光明燈內小瓶子是裝棕櫚油」(偵查卷第卅三頁 參照)。其在檢察官偵查中稱:「(問:是否二十四小時點著?)沒有,我 下班時會負責熄滅。(問、五月十一日你何時離開公司?)下午五時四十分 ,我最後一個離開,我之前約三點,酉○○、丙○○、玄○○離開。(問: 你離開之前公司有無點延命燈?)有,在講座後面有十幾盞」(偵查卷第二 九五頁反面、二九六參照)。 ③證人酉○○於警訊時供稱:「(問:講台後方兩側的油燈是什麼種類?油燈 點燃之起訖時間多久?)每個油燈約有一個拳頭大,燈油是使用植物性棕櫚 油來添加,平常大都儲放有四、五桶,於置在餐廳以備食用及添加油燈,油 燈之起燈至熄燈的時間即為公司之營業時間(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最慢離開公司的人要負責將公司內所有的照明設備(含油燈)熄掉後才可離 去(偵查卷第廿九頁參照)。 ④由此可見,吉祥如意公司每天上班時間均點有油燈,亦可認定,被告嗣後辯 稱是講經時才由宙○○點燈,講課完畢即予熄滅一節,亦無可採。 ㈤、關於未在麥得威公司及吉祥如意公司其他區域採集電線化驗之抗辯: ①未在麥得威公司採集電線化驗之抗辯:鑑定人員依火流走向,漸漸集中、縮 小至起火點,以其經驗認定起火戶應係吉祥如意公司,此種檢視方法既為鑑 定方法之一種,除非有確切事證證明錯誤,應不容任意指責或推翻,否則整 個火場從三樓至二十六樓總共七十餘家廠戶遭到全燬或半燬,每戶之電線均 予採集,實無必要;況依證人A○○於火災當時深入麥得威公司之所見,本 件起火戶非在麥得威公司已極明確,均如前述,被告等此部分辯解亦無足取 。 ②關於未在吉祥如意公司其他處所採集電線之抗辯:本件鑑定人員曾在吉祥如 意公司火災現場之禪座區地面、神像區地面、投射燈等處,採集五袋電源線 化驗(詳照片一至五號即證物八至十二,他字卷第二四七、二四八、二四九 頁參照),嗣又經本院在玄關處採集五袋電源線送鑑定,有本院九十一年二 月二十六日勘驗筆錄可稽(本院卷二第六八頁參照),故被告等此部分之抗 辯,亦無足採。 ㈥、關於本件火災現場,從未有人在場親自目睹在何地點,如何起火?其辯護人 並摘錄前消防署長陳弘毅編譯之「火災原因調查技術教本」的其中片段,攻 訐鑑定人之鑑定程序及結果不正確之抗辯: 按失火案件,如果有人在場目睹,則即時予以撲滅或求救,當不致發生重大 之災害,所以一般失火案件,大都在無人目睹的情況下,才發生不可收拾的 後果,故總不能限於有人目睹,才可以認定事實,蓋證人只是證據方法的一 種,除此之外,鑑定、勘驗、文書等均非不得做為刑事訴訟的證據資料。查 本件火災之鑑定,係由管轄之台北縣政府消防局主持鑑定工作,並會同消防 署、及中央警察大學卯○○○○共同會勘及鑑定,而到庭陳述的辛○○係台 北縣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課課長,為中央警官學校消防系畢業,從事火場鑑 定有十三年之久,曾參與中和慈民安養院、樹林黑珍珠KTV、三重天台戲 院等重大火災之調查經歷;又子○○為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有八年之火 場鑑定經驗,除參與上開中和慈民安養院、三重天台戲院之火災鑑定外,還 有板橋中正路的瓦斯氣爆鑑定,有各該鑑定人提出之學經歷資料附卷可稽。 而本件鑑定單位進入火場後,即從整棟大樓延燒的內、外部作整體觀察,並 從各種人證、物證、火流、試驗、化驗等方法,判定起火戶是A棟三樓的吉 祥如意公司,起火點是吉祥如意公司前方鐵捲門處即玄關所置放之佛具附近 ,而起火原因則不排除遺留火種引燃之可能性,均如前述,此等鑑定程序及 結果,並經其他參與之鑑定人共同作出「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在卷,即辯 護人推舉之鑑定人申○○○○,亦無由指出此種鑑定方法有何違背經驗法則 之處,故不宜由辯護人引用學說中之某段論點,而推翻鑑定人依其學識、經 驗對鑑定事項所判斷的鑑定結論,併此敘明。 ㈦、關於如果玄關是起火點,那地方應該是燃燒最嚴重,燃燒最久,那地方的東 西一定燃燒殆盡,可是卻發現低燃度的木頭及布料沒有燒盡,可見鑑定結果 違背科學論證及邏輯法則的抗辯: ①關於被告等抗辯:如玄關處為起火點,火那麼大燒那麼久,為何該處尚有瓷 製大象、陶製花瓶、爐子、及一銅製四不像等安然無恙,此部分已經鑑定人 教授解釋此等器物,或銅或鐵或陶瓷,均經高溫鍊成,故一般火災仍不易予 以催毀。 ②關於玄關處半圓型之短木頭未燒盡及發現有布料未燒盡一節:查火場在消防 隊到場前只是悶燒,後來玻璃帷幕爆破,消防隊員就開始射水,此經消防隊 員己○○等供述如上,語云「水流溼、火就燥」,此時接近地面部分之木頭 或掉落之布料難免不被水淋到、浸到,依經驗法則即不易著火燃燒,其未能 全部燒盡,應不足為奇,即鑑定人申○○○○亦認為,如布料上面燒掉,剩 一半掉落地面,就可能有殘留云云(本院卷三第九九頁參照),故被告此部 分之抗辯亦無從為其有利的認定。 ㈧、關於辯護人引用申○○○○謂前揭以吉祥如意公司玄關為中心,五個以上往 外燒的路徑,雖可證明吉祥如意公司玄關曾經是一個火源點,但不表示屬於 最初且是唯一之火源點,且對玄關附近櫃台茶水區放置之飲水機內膽玻璃未 爆破提出質疑,認為玄關僅為延燒點非起火點一節:查該鑑定人申○○○○ 既未履勘現場,對案情之瞭解尚有不足,故對本件僅提供學理上的意見,已 經其當庭表明在卷,況無論如何,不能因其純學理性的質疑,遽謂本件鑑定 不可採信,仍應參酌現場實際情況以察明事實之真相,而此等疑惑均經檢察 官或鑑定人子○○當庭就火場情形一一加以說明詢問後,該鑑定人亦不再持 有異議,諸如: ①關於飲水機內膽玻璃未破爆的質疑,經檢察官詢問後,申○○○○亦答稱: 「內膽是金屬時,則沒有爆裂是正常」云云,而鑑定人子○○嗣後解釋該內 膽為不鏽鋼製而非玻璃質料,此點被告等亦無異議。 ②關於玄關曾經是一個火源點,不表示是第一個火源點部分(仍未否認是第一 火源),經鑑定人子○○解釋從滅火器的膨脹情形來看,黃教授亦認為依照 片看可以證明這邊受熱比較厲害等語,而是否第一個火源點,則尚應勘察現 場火流及物件之燒燬等各種情況,綜合判斷云云。本院查黃教授即未看過火 場,自應以身歷其境,數度勘查的鑑定人辛○○、子○○及其他參與鑑定的 人員,共同作成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為準確。 ㈨、關於有無可能老鼠咬電線,或灰塵造成電線短路,引起火災,如果電線短路 起火,也應歸責出租人東雲公司的抗辯:此點在本院審理中,辯護人與其推 舉之鑑定人申○○○○,有這樣一段答詢,問:「有無可能是小動物咬電線 外皮造成火災?」答:「不管何因素,要造成短路,一定要有兩條電線碰在 一起。」問:「有無可能灰塵造成火災?」答:「不可能,那要有水,如兩 條電線靠得很近,又有比較高的電壓差,才會產生火花。」問:「一般電線 如為花線類,如果超過負載,是否會發生火災?」答:「過負載的情況是電 流很高,電流很高開始會發熱,最後塑膠套會熔化讓兩個金屬絞在一起,就 會發生短路。」(本院卷三第九三頁參照)。可見兩條電線沒有絞在一起, 縱使老鼠咬電線外皮,或灰塵佈滿的情形也不會造成電線短路。又一般大樓 之電線,其原設計均以塑膠管套住,再埋於牆壁或樓地板的鋼筋水泥之內, 該等電線亦不可能以花線類配管,故除非外接之電線,像吉祥如意公司玄關 外接之照明電線,才有可能使用花線類電線,若此,縱被鼠咬而引起火災, 又如何令出租人負其失火責任?況本件經鑑定機關及本院兩度採取吉祥如意 公司內之電線送驗,均未發見電線短路情況,已如前述,故此等辯解亦無足 採。 ㈩、關於老鼠不是吉祥如意公司的,卻要歸責被告,不公平的抗辯:本件東科大 樓老鼠為患,非但為被告等所不否認,且有東方科學園區老鼠防治計劃書在 卷可稽(本院卷一第九十五至一0五頁參照),嗣因故未能執行該計劃,故 老鼠即有可能為本件火災之始始作俑者,雖然老鼠非屬吉祥如意公司所有, 但如被告等未在公司內點油燈,則不致發生本件遺留火種之火災案件,此而 遺留火種既為被告等之過失,已如前述,被告此部分之抗辯亦無理由。 六、現場重建及認定事實之理由。 1、關於火災現場的重建,及認定吉祥如意公司為起火戶的理由:本件火災之發生 ,因為起火戶使用人即被告宙○○、及其公司員工等均未在場,遲至火災發生 後之第三天即九十年五月十四日始經警察傳訊到案,故其對現場火災狀況不甚 明瞭,只能從電視、媒體得知片段資訊,故對起火戶、起火點、乃至起火原因 有多種揣測,固可理解。惟在本院審理中,經過三次履勘火災現場,在A棟三 樓吉祥如意公司、麥得威公司、生活工場、管道間、電梯間、玄關、鐵捲門, 地下室的中控室、污水處理等處,依被告之可疑地點,逐一勘驗,並經多次勘 驗監視錄影帶、播放新聞紀錄剪輯帶及檢視其他證物,再依雙方聲請之證人、 鑑定人共二十餘人採集中審理及交互詰問程序進行,已把被告等的謎題一一解 開,所謂事實愈辯愈明,在此已得一明證,爰依前開證據,就本件火災之前後 始末,予以重建如下: ㈠、依上開證據顯示,可以證明本件火災首先在吉祥如意公司發生狀況,且是吉 祥如意公司門口保全人員巳○○、及中控室值班的亥○○兩人最先發現,而 發現時間約在九十年五月十二日凌晨三時五十七分左右,此從監視錄影帶可 為佐證。 ㈡、依消防隊員己○○、癸○○的證言,可以證明他們於五月十二日凌晨四時零 八分到達火場,此時麥得威公司沒有火,而吉祥如意公司有火、但似悶燒, 可見火災初期,該屋因係玻璃帷幕,且只有一鐵門緊閉,屋內空氣不足的現 象,造成火災之初火勢不大。 ㈢、本院勘驗監視錄影帶發現,於五月十二日凌晨四時十二分四十三秒,消防人 員多人陸續走進來(指至吉祥如意公司鐵捲門前);四時十四分廿七秒有一 消防人員往麥得威公司走過來,經二、三秒又走回去;四時十五分十五秒有 消防人員再陸續進來;四時十七分自動斷電,備用電源啟用,生活工場方面 已沒有電;四時十七分零五秒,有煙自吉祥如意公司門口上方冒出,並在整 個樓梯間瀰漫;四時十八分二十三秒,麥得威公司前的煙也冒出來;四時十 八分三十九秒,樓梯間人員全部撤離,煙開始加強;四時十九分十四秒,自 麥得威公司方面濃煙漫出;四時十九分四四秒,整個樓梯間現場濃煙瀰漫; 四時二十分零六秒,整個攝影出現掉格,有不良訊號並關機。由此可見悶燒 的濃煙於四時十七分及十八分才自吉祥如意公司、麥得威公司的門口分別大 量的冒出。 ㈣、參照汐止消防分隊火災處理報告表記載、五月十二日凌晨四時零二分出動、 四時零八分到達。依分隊長癸○○證言,他們到達三樓現場(錄影帶顯示是 在吉祥如意公司鐵捲門前),午○○用切割器,但鐵門很難切,就聽到爆聲 ,吉祥如意公司鐵門上方滾滾冒出濃煙,為顧及同仁安全就退守到第一線中 庭。再依己○○在本院的證言,他們是凌晨四時多第一批到場,有上三樓因 為已冒煙,小隊長就叫他們撤退,再到中庭,中庭三樓(指吉祥如意公司西 南方)那邊的玻璃爆開,他就自中庭射水;並稱四時零八分到達還沒有射水 ,疑似悶燒,後來玻璃爆破才射水;問他從上樓到下來有多久,則稱約三、 五分,約在四時十幾分鐘射水。由此對照上開監視錄影帶顯示,消防隊於四 時零八分到達時,吉祥如意公司玻璃未破,疑似悶燒,四時十二分四十三秒 及十五分陸續上三樓樓梯間,聽到爆聲濃煙從吉祥如意公司門上滾滾冒出而 撤退到中庭,上樓下樓前後約三、五秒,吉祥如意公司中庭的玻璃已爆破就 自中庭射水等情研判,癸○○所聽到的爆聲,應係中庭玻璃帷幕爆破的聲音 ,而其同時看到濃煙從吉祥如意公司鐵門上方滾滾冒出,而那時正是監視錄 影帶顯示的四時十七零五秒;因此己○○始有可能在撤出中庭後,玻璃已爆 破的情況下開始射水。 ㈤、鑑定人黃仁智雖認為,該電梯間的煙應係蓄積在吉祥如意公司與麥得威公司 之間的管道間,受電梯那邊有多人進出,造成空氣效應出來而冒出來一節, 依本院勘驗所得,該電梯間只前面出入口與樓梯間互通,其餘三方均為水泥 牆與管道間完全隔絕,故因電梯的上下造成空氣效應的情形,似不可能,而 煙當時既已蓄積在吉祥如意公司與麥得威公司相通的管道間一段時間,故在 四點十七分五秒吉祥如意公司西南角的玻璃帷幕爆破,火場吸入大量空氣( 氧氣),而其時下是西馬隆颱風來襲前夕(火災調查報告四、參照)風助火 勢,擠壓到屋內及管道間的煙,以致吉祥如意公司鐵門上方於四時十七分五 秒冒出黑煙,麥得威公司鐵門上方於四點十八分廿三秒又冒出黑煙,兩者冒 煙僅差一分鐘左右,亦無從為被告等有利的認定。 ㈥、依台業保全公司派駐東科園區現場主任戌○○亦證稱:「我約四點四十分到 四點五十分到現場。(問:到現場看到什麼?)我看到三樓帷幕有火源,火 勢蠻大。當庭指認在第二、三個窗戶,當時消防隊已在搶救中。(問:你有 無往新台五路那邊看?)我有先停在中庭在那邊看,我再開車停在大樓後面 的停車場,看到最北側三樓麥得威公司那邊沒有明顯的火焰」云云,可見四 時五十分左右,麥得威公司仍然沒有火焰。 ㈦、依新店救助隊的出勤紀錄表記載,於四時十九分接獲報案,四時三十六分出 動,有公訴人提出的記事單影本可稽(本院卷二第二八一頁參照),據該救 助隊帶隊指揮官A○○的證言,其到達後先在吉祥如意公司鋸鐵門,當時鐵 門已變成紅色,溫度很高不容易接近,乃撤退到中庭來,再找左邊樓梯到三 樓,找到麥得威公司的鐵門鋸了一個大洞進入,其間相隔約半小時(不確定 ),但依此計算至少已是凌晨五時前後,而當其進入麥得威公司時乃沒有火 只有煙,且從麥得威公司之配電盤前面經過,越往裡面溫度越高,而當時麥 得威公司裡面還沒有看到火只有煙云云。由是觀之,本件自巳○○、亥○○ 、寅○○等人發現火災報案之四時左右,四時十多分汐止消防隊等人已看到 吉祥如意公司的西南方有火,並進行射水,到四時三十六分新店消防分隊備 勤車才出動,再到四時五十分以後證人戌○○到場,及至最後證人A○○於 凌晨五時左右進入麥得威公司,火災足足燒了一個鐘頭,麥得威公司仍有煙 無火,則被告等懷疑係麥得威公司配電盤短路、爆炸的抗辯,至此已是不攻 自破,故本件火災起火戶應係吉祥如意公司可以認定。2、關於認定起火點在吉祥如意公司的玄關處,及起火原因是遺留火種所引燃之理 由: ㈠、至於起火點與起火原因,誠如被告等所主張迄今鐵門未開,並無人看到,然 直接目睹的人證雖無,但查「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 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 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許」,觀諸最高法院二十七年滬上字第六四號 、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七0二號之判例自明。本件經鑑定人依火流研判,起火 點在吉祥如意公司之玄關,火災之初吉祥如意公司鐵門有煙冒出,眾人聚集 在吉祥如意公司企圖開門,吉祥如意公司玄關處有採到燈芯浮座,在在證明 此處為起火點,均如前述,而辯護人所舉之鑑定人申○○○○,雖謂該處確 實是一個火源,但不一定是第一個火源(仍未否認是第一個火源),惟其對 鑑定方法及結果,亦未指出有何違背經驗法則之處,該鑑定人既未履勘現場 ,本院依親身勘驗所得,並依審理中的心證,認多次參與履勘現場的鑑定團 隊做出的調查報告,確定起火點在吉祥如意公司的玄關處,並無背離事實之 處,應予採信。 ㈡、又起火原因的認定,乃鑑定人依其特別知識、經驗,根據人證、物證、勘驗 、採證、化驗等程序,以排除方法予以判斷及鑑定,獲致共同結論,認定遺 留火種無法排除,因認本案起火原因不排除遺留火種引燃之可能性,此等科 學方法的鑑定,均屬專門學識範疇,如無其他背離經驗法則之處,仍無由否 認其正確性,故本院綜合上開各種證據,參照前開判例予以採認,於法要無 不合。 3、關於被告等過失責任之認定及理由:綜上所述,本件東科大樓火災,起火戶是 吉祥如意公司,業已查明,而起火點及起火原因是吉祥如意公司玄關處遺留火 種所引起,已經鑑定判斷明確。至被告等抗辯、辯護人質疑,也分別敘明不採 之理由如上,均無從為被告等有利之認定。按被告宙○○在東科大樓三樓經營 吉祥如意公司,販賣進口之香草、藝品,並在公司內講經、及設置並點燃大量 油燈(包括延命燈),為被告所自承,此等油燈既具有相當不穩定性,易因人 為不慎及外力打翻而引起火災,應為被告所明知,自應於下班無人在時全部熄 滅油燈或於夜間派人留守,並應隨時注意油燈燃熄之管制、監督、執行機制, 以避免火災等危險事故之發生,及確保上開建築物之安全,而依其情形,並非 不能注意,竟能注意而不注意,既無管制、監督等機制,夜間又不派人留守, 任由最後下班之員工,去執行是否熄燈的工作;致壬○○最後下班離開公司之 際,疏未注意將玄關處之油燈熄滅,因而引起火災於先;又宙○○本身既為吉 祥如意公司與東方大樓之緊急聯絡人,於火災當日遠在南投山區修行,而不與 大樓保全人員保持可得聯絡之狀態,或登記其他緊急聯絡代理人的姓名電話, 以致保全人員無法在第一時間聯絡開啟鐵捲門,更使消防人員無法在第一時間 進入火場滅火,因而擴大延燒至其他廠戶於後。而被告壬○○即為最後下班離 開公司之人,也負有熄滅燈火之責任,已經同案被告宙○○及其他員工同事辰 ○○、酉○○、玄○○、黃○○、石麗卿到庭供述屬實,而其本身亦坦白承認 於下班離開時,如油燈未熄應將燈火熄滅,火災當日她確係最後離開公司之人 ,亦有監視錄影帶可稽,茲竟疏未熄滅玄關處之油燈,致生本件火災,因而延 燒其他七十餘家廠戶,則該等廠戶之延燒與被告等之過失間,均有相當因果關 係。又本件擴大延燒之原因,或為防火區劃施做不善、或為管道間經人為破壞 、或為消防人員未能即時察覺管道間之餘火,因而死灰復燃,但仍無解於被告 等之過失責任,其等辯解均無可採,犯罪事證已臻明確,犯行可以認定,均應 依法論科。 七、適用法律:查本件火災共燒毀東科大樓A棟三樓、四樓,再延燒A、B棟十六樓 至二十六樓,有火災調查報告書可憑,而該東科大樓雖僅供辦公、廠房使用,並 無住家,但大樓有保全人員留守,一些廠戶也有夜間留守及加班人員,而火災發 生時確有多人在場,有監視錄影帶為證,並經東科大樓管理委員會總幹事未○○ 到庭作證在卷,是失火當時,上開建築物係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核被告等所為, 係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之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按東方科學 園區,為高科技廠商匯集之地,因本件火災波及而付之一炬,廠戶損失慘重,牽 連甚廣,對台灣社會命脈、科技產業、經濟環境,或多或少均有相當程度之斲傷 ,爰審酌被告等過失程度的輕重、火災延燒長達兩天之久,及其品行、職業、家 庭、生活狀況,並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壬 ○○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施慶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清 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美 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 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