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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五二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吳祚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五二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自同年四月二十五日及六月二十五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因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以被告竊盜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且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當庭宣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法 官 吳 祚 丞

書記官 林 立 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五二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