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五二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五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自同年四月二十五日及六月二十五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因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以被告竊盜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且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當庭宣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