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一三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一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
四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叁年,又所犯脫逃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脫逃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