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恐嚇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卯○○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二四○號),以 及併案審理(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九四八、六四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卯○○共同變造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經變造之 寅○○身分證上卯○○所有照片壹枚沒收。又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中 國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及亞太商業銀行營業部金融 卡各壹張,便條紙玖張,汽油桶壹個,新台幣壹仟元紙幣肆張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 刑參年貳月,扣案經變造之寅○○身分證上卯○○所有照片壹枚及行動電話壹支(含 SIM卡壹張),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及亞太 商業銀行營業部金融卡各壹張,便條紙玖張,汽油桶壹個,新台幣壹仟元紙幣肆張均 沒收。 事 實 一、卯○○前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恐嚇取財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二年六月確定,部分執行後假釋,尚在保護管束期間中,竟不知悔改,於九十年 五月初,將數月前拾獲之寅○○身分證,基於共同變造身分證之犯意,及自己之 照片乙張,以新台幣(下同)八千元代價,在台北縣三重市天台夜市,交給不詳 年籍姓名之綽號「阿社」成年男子,將卯○○之照片換貼在寅○○身分證上而變 造之,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及寅○○。又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基於概括犯意,於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台中市、新竹市、苗 栗縣、台北縣、台北市內湖區等地,以公共電話或所有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依先前抄下之商店招牌上電話號碼,打電話對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 之對象加以恐嚇勒索錢財,部分且以汽油桶灌製之汽油彈,事先置於恐嚇對象店 中,再打電話予以恐嚇,其行為分別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犯罪事實欄所示,致被恐 嚇者心生畏懼,附表一部份均依指示匯款至卯○○事先開設之銀行帳戶中,卯○ ○再以金融卡領款,先後得款十八萬三千元,附表二部分被恐嚇者未交付財物而 未遂。迨至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晚上七時三十分許,卯○○在台北市○○區○○ 路二段四九八巷二號四樓為警查獲,並扣得經變造之寅○○身分證乙枚及所有行 動電話乙支(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乙張)、金融卡十一張、便 條紙九張、汽油桶一個及贓款四千元。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台 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請求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卯○○對於右揭變造特種文書及恐嚇取財之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 人王文明、凌增隆、未○○、己○○、丑○○、戊○○、巳○○、申○○、甲○ ○、辛○○、何晟璋、午○○、癸○○、子○○、庚○○、壬○○、丙○○、戌 ○○、辰○○、酉○○、丁○○等指訴情節相符。寅○○之身分證遺失之事實, 業據證人寅○○到庭證述在卷,並有台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九十年六月二十七 日中市西屯戶字第四九八五號函、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桃市戶字第八一二六號函可稽。該身分證照片部份遭更換變造之事實,亦有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刑鑑字第四三二○號鑑驗通知書可證。 被告以行動電話撥打恐嚇電話之時間、對象號碼與發話位置,有行動電話000 0000000號通聯紀錄(包括發話基地台位置)一份在卷可稽。附表一被害 人匯款及被告領款之事實,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九○國中業發 字第一七五號函、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九十西中發字 第九十九號函、亞太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年七月六日九○亞總營字第四二四號函 及匯款單影本七紙可稽。此外並有經變造被告照片之寅○○所有身分證一枚,行 動電話乙支(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乙張),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及亞太商業銀行營業部金融卡各乙張, 便條紙九張,汽油桶乙個,新台幣一千元紙幣四張扣案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 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第二百十二條變造特 種文書罪。起訴書贅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被告所犯 變造特種文書罪部分,與綽號「阿社」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多次恐嚇取財行為,時間緊接,雖有既遂與未遂之別,然所犯罪名 相同,顯係出於概括犯意為之,係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 ,並加重其刑。被告對同一被害人打電話恐嚇取財多次,係在緊接之時間所為, 侵犯同一法益,評價上難以分割,應認係接續犯,為包括一罪。其所犯連續恐嚇 取財罪與變造特種文書罪,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就附表 一編號二及附表二編號一、編號二、編號五、編號十至十四等犯行部份,雖未記 載,然經檢察官請求併案審理,並由公訴檢察官蒞庭時擴張起訴範圍,經查其與 已起訴之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爰審酌被告前有犯罪紀錄,品行不佳,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不諱,態度良好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三、扣案經變造之寅○○身分證上卯○○所有照片乙枚,行動電話乙支(含0000 000000門號SIM卡乙張),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世華聯合商業 銀行西台中分行及亞太商業銀行營業部金融卡各一張,便條紙九張,汽油桶一個 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贓款四千元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分別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沒收。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許對新竹市建和汽車商行許 榮燕,於同年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對新竹市新隆汽車商行李乾雄,於同年月二 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對台北縣新莊市宏林汽車商行戴順發,以跑路需費威脅 放火要求匯款但未得逞,又於某不詳時間放置保特瓶汽油桶於桃園縣舒美特車行 、新竹市之丙坤傢俱行之路邊車庫或倉庫之店門口,用以恐嚇各該商行之用,認 被告亦涉有恐嚇取財罪嫌等語,又併案意旨另以:被告以電話於九十年四月二十 七日對台中市永旺傢俱行林文德,於同年月二十五日對台北縣新莊市昇旺汽車商 行曾進德恐嚇,各需交付一萬元不等,否則將以汽油彈縱火,欲使其心生畏懼而 交付財物,但均未得逞,認被告亦涉有恐嚇取財罪嫌等語。然查,證人許榮燕於 警訊中陳稱「歹徒打電話我太太接的,歹徒問我太太能不能做主,並告訴我太太 最近新竹發生的事,你知道嗎?問我太太錢是否有問題」,證人李乾雄於警訊中 陳稱「歹徒打電話來要找老闆,我告訴他老闆不在,去台北,歹徒說下次再找老 闆談事情」,證人戴順發於警訊中陳稱「對方於今日上午十時二十分打來要找我 ,我太太告訴他我不在,對方講話支吾其詞,也不告訴她要做甚麼事」,證人林 文德於警訊中陳稱「歹徒打來說要向我恐嚇,看我是要錄音或報案都可以,我聽 到此便將電話掛斷,後來歹徒又打我的行動電話,同樣說要對我恐嚇,我聽聲音 係同一人,於是再將電話掛斷」,證人曾進德於警訊中陳稱「於二十五日十時許 接獲歹徒的電話,內容為我要恐嚇你,你不要以為這是開玩笑等語,後因收訊不 良,我便將電話掛斷,對方未放置汽油彈,亦未說要多少錢」,依前開證人所述 ,被告卯○○在電話中並未講出比較具體之恐嚇內容,亦未勒索錢財,尚難認為 接到電話之人已生畏怖之心。至於舒美特車行與丙坤傢俱行部份,經警清查結果 ,並無遭到放置汽油彈或以電話恐嚇取財之情形,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 十年十一月十三日九十刑偵四(三)字第二一四九一一號函可稽,是被告該部份 自白欠缺補強證據,尚難遽採。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確有此部份恐嚇取財 犯行,原應諭知無罪判決,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之恐嚇取財罪間 ,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 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佩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 愈 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 彥 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 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 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卯○○恐嚇取財犯行 ┌──┬──────┬───────┬────────────────┐ │編號│ 犯罪時間 │ 被恐嚇對象 │ 犯 罪 事 實 │ ├──┼──────┼───────┼────────────────┤ │一 │九十年四月二│台中市鉅豐傢俱│用公共電話打給該商號王文明,以若│ │ │十六日 │企業社 │不給錢就去放火等語恐嚇,致其心生│ │ │ │ │畏懼,於同日匯款七萬元至中國國際│ │ │ │ │商業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 │ │ │ │九三九帳戶 │ ├──┼──────┼───────┼────────────────┤ │二 │九十年四月廿│桃園市鴻展建材│用公共電話接續在四月廿八及三十日│ │ │八日、三十日│行 │打給該商號凌增隆,以若不給錢就要│ │ │ │ │注意安全等語恐嚇,致其心生畏懼,│ │ │ │ │於四月三十日匯款三萬元至中國國際│ │ │ │ │商業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 │ │ │ │九三九帳戶 │ ├──┼──────┼───────┼────────────────┤ │三 │九十年五月廿│台中市晉港有限│用行動電話打給該公司負責人未○○│ │ │一日九時許 │公司 │,以若不給錢就去隔壁問問看有無被│ │ │ │ │丟汽油彈等語恐嚇,致其心生畏懼,│ │ │ │ │於同日匯款三萬元至世華聯合商業銀│ │ │ │ │行西台中分行0000000000│ │ │ │ │四四帳戶 │ ├──┼──────┼───────┼────────────────┤ │四 │九十年五月廿│新竹市盛興汽車│在該商號放置汽油彈,再用行動電話│ │ │一日九時許至│商行 │告知該商號己○○,並以若不給錢將│ │ │廿二日十時許│ │會採取嚴厲手段等語恐嚇,接續共打│ │ │ │ │八通電話,致其心生畏懼,於二十二│ │ │ │ │日匯款一萬二千元至世華聯合商業銀│ │ │ │ │行西台中分行0000000000│ │ │ │ │四四帳戶 │ ├──┼──────┼───────┼────────────────┤ │五 │九十年五月廿│新竹市全利汽車│在該商號放置汽油彈,再用行動電話│ │ │一日九時許至│行 │告知該商號丑○○,並以若不給錢下│ │ │十五時許 │ │次就會點火等語恐嚇,接續共打七通│ │ │ │ │電話,致其心生畏懼,於二十二日匯│ │ │ │ │款一萬一千元至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西│ │ │ │ │台中分行0000000000四四│ │ │ │ │帳戶 │ ├──┼──────┼───────┼────────────────┤ │六 │九十年五月廿│新竹市華洲汽車│用行動電話告知該商號戊○○,以不│ │ │三日十時許及│商行 │給錢就要放火等語恐嚇,致其心生畏│ │ │廿四日十時許│ │懼,於二十三日匯款一萬五千元至世│ │ │ │ │華聯合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0一三五│ │ │ │ │00000000帳戶,因未領到款│ │ │ │ │,接續於二十四日再打電話恐嚇,林│ │ │ │ │仙洲於二十四日再匯款一萬五千元至│ │ │ │ │亞太商業銀行營業部0000000│ │ │ │ │七七八四00帳戶 │ ├──┴──────┴───────┼────────────────┤ │ 恐嚇取財既遂得款共計 │新台幣十八萬三千元 │ └─────────────────┴────────────────┘ 附表二:卯○○恐嚇取財未遂犯行 ┌──┬──────┬───────┬────────────────┐ │編號│ 犯罪時間 │ 被恐嚇對象 │ 犯 罪 事 實 │ ├──┼──────┼───────┼────────────────┤ │一 │九十年五月十│台中市優雅地板│在該商號放置汽油彈恐嚇,再用行動│ │ │日十二時許 │ │電話告知該商號楊淑芬,並要找其老│ │ │ │ │闆,致其心生畏懼,但該商號並未付│ │ │ │ │款 │ ├──┼──────┼───────┼────────────────┤ │二 │九十年五月十│台中市三久國際│用行動電話打給該公司申○○,以若│ │ │日十二時許 │傢俱有限公司 │不給錢就去打聽台中市有幾家被放火│ │ │ │ │等語恐嚇,致其心生畏懼,但該公司│ │ │ │ │未付款 │ ├──┼──────┼───────┼────────────────┤ │三 │九十年五月十│台中市萬車聯中│在該商號放置汽油彈,再用行動電話│ │ │日十二時許 │古車行 │告知該商號甲○○,並以若不給錢將│ │ │ │ │燒車等語恐嚇,致其心生畏懼,但該│ │ │ │ │商號未付款 │ ├──┼──────┼───────┼────────────────┤ │四 │九十年五月十│台中市車世界中│在該商號放置汽油彈,再用行動電話│ │ │日十二時許 │古汽車買賣商行│告知該商號辛○○,並以若不給錢就│ │ │ │ │要炸掉該公司等語恐嚇,致其心生畏│ │ │ │ │懼,但該商號未付款 │ ├──┼──────┼───────┼────────────────┤ │五 │九十年五月十│台中市逢達汽車│用行動電話打給該商號乙○○,以不│ │ │七日十二時許│商行 │給錢就要放火等語恐嚇,致其心生畏│ │ │ │ │懼,但該商號未付款 │ ├──┼──────┼───────┼────────────────┤ │六 │九十年五月廿│新竹市天下汽車│在該商號放置汽油彈,再用行動電話│ │ │一日十時許 │商行 │告知該商號午○○,並問有無收到汽│ │ │ │ │油彈等語恐嚇,致其心生畏懼,但該│ │ │ │ │商號未付款 │ ├──┼──────┼───────┼────────────────┤ │七 │九十年五月廿│新竹市億全汽車│用行動電話打給該商號癸○○,以兄│ │ │三日十時許 │商行 │弟跑路需要錢等語恐嚇,致其心生畏│ │ │ │ │懼,但該商號未付款 │ ├──┼──────┼───────┼────────────────┤ │八 │九十年五月廿│台北縣新莊市公│用行動電話打給該商號子○○以跑路│ │ │五日十時許 │盛中古汽車商行│中要錢等語恐嚇,致其心生畏懼,但│ │ │ │ │該商號未付款 │ ├──┼──────┼───────┼────────────────┤ │九 │九十年五月廿│台北縣新莊市大│用行動電話打給該公司庚○○以不給│ │ │五日十一時許│漢汽車股份有限│錢就放火等語恐嚇,致其心生畏懼,│ │ │ │公司 │但該公司未付款 │ ├──┼──────┼───────┼────────────────┤ │十 │九十年五月廿│台北縣新莊市大│用行動電話打給該商號壬○○、李吉│ │ │五日十一時許│信汽車廣場 │成以不給錢就放火等語恐嚇,致其心│ │ │ │ │生畏懼,但該商號未付款 │ ├──┼──────┼───────┼────────────────┤ │十一│九十年五月廿│台北縣新莊市豪│用行動電話打給該商號戌○○以不給│ │ │五日十三時許│晟汽車商行 │錢就放火等語恐嚇,致其心生畏懼,│ │ │ │ │但該商號未付款 │ ├──┼──────┼───────┼────────────────┤ │十二│九十年五月廿│台北縣新莊市永│用行動電話打給該商號辰○○以不給│ │ │五日十三時許│冠汽車 │錢就放火等語恐嚇,致其心生畏懼,│ │ │ │ │但該商號未付款 │ ├──┼──────┼───────┼────────────────┤ │十三│九十年五月廿│台北縣新莊市信│用行動電話打給該商號酉○○恐嚇其│ │ │五日十三時許│宏汽車商行 │給錢不然車要照顧好,致其心生畏懼│ │ │ │ │,但該商號未付款 │ ├──┼──────┼───────┼────────────────┤ │十四│九十年五月廿│台北縣新莊市全│用行動電話打給該商號丁○○以不給│ │ │五日十三時許│展汽車商行 │錢就放火等語恐嚇,致其心生畏懼,│ │ │ │ │但該商號未付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