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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王俊雄

原告
川龍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西華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甲○○○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 (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八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丁○○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 (見本院九十一年度附民五三號之聲請狀),爰依刑事訴訟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王 俊 雄

                  書記官 許 秋 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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