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川龍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西華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 (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八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丁○○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 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 (見本院九十一年度附民五三號之聲請狀),爰依刑 事訴訟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俊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秋 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