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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三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謝靜恆趙文卿吳祚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三號

  附 民原 告 弘立聖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四四號五樓五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葉宏基律師

  附 民被 告 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九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 靜 恆

                        法 官 趙 文 卿

                        法 官 吳 祚 丞

                        書記官 林 立 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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