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美商乙○○○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八號 原 告 美商乙○○○公司 Molex Incorporated 法定代理人 路易士A海克 訴訟代理人 王仲律師 被 告 瀚荃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七四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違反專利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秉 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書記官 徐 基 典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