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四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四號
附 民 原告 乙○○
附 民 被告 樺圜清潔有限公司
兼 右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一二號業務過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一月十四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