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三八號

不詳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楊迺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
黃瓊良
被告
不詳

右列被告因不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有關於「右列被告因不詳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應更正為「右列被告因不詳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有關於「右列被告因不詳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應更正為「右列被告因不詳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楊 迺 伶

書記官 趙 彩 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三八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不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