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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七二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七二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五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被告於九十年十一月十日凌晨三時許,在台北縣汐止市○○街某電玩店內施以吸管、燈泡等物自製成吸食器(已丟棄),用火燻方式施用安非他命。被告三犯以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法 官 李 建 忠

書記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七二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