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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一五二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姜麗香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一五二號

  原處分機關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異議人
益群書店股份有限公司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設台北市大同區○○○路○段二二九之九號
代表人
甲○○

右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五月十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車裁二二─ABX六八三二七○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益群書店股份有限公司係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收受裁決書,有送達證書乙件在卷可證,異議人遲至同年九月十七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嗣經本院將該異議狀檢送予原處分機關等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交聲他字第一二一號核閱明確,異議人聲明異議時已逾二十日期間,其異議不適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姜 麗 香

書記官 陳 玉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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