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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四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洪慕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四號

  附 民 原告  乙○○

  附 民 被告  樺圜清潔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一二號業務過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一月十四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洪 慕 芳

書記官 劉 韋 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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