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三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三八號
- 聲請人
- 黃瓊良
- 被告
- 不詳
右列被告因不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有關於「右列被告因不詳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應更正為「右列被告因不詳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有關於「右列被告因不詳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應更正為「右列被告因不詳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